2020新审计法在审计体系上的重大突破(DOC71页)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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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新审计法在审计体系上的重大突破(DOC71页)卓越新审计法在审计体系上的重大突破 发布时间:2006-3-20 22:44:43 来源:审计署 作者:秦荣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与现行审计法相比,新审计法保持现行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进行了局部“微调”,修订达30余条,主要在五个方面做了修订:一是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做的修订; 二是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做的修订;三是为加强审

2、计监督手段所做的修订;四是为规范审计行为所做的修订;五是对现行审计体系即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所做的修订。对现行审计体系的修订,看似细小的修改,其实体现了审计法修订的精妙,更是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根本而言,审计体系这个问题是游离于审计法之外的,但同时,其作为审计法设定的基础,我们又不得不加以面对。应该说,在审计法设定之初,对应当时计划经济法治的背景,其性质定位并不存在问题。但中国社会与经济在这十多年改革当中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级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转变,各种成份的经济实体不断发展、壮

3、大,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政府审计监督对象也应随之改变。政府审计职能、政府审计职责也要重新定位,政府审计职责应通过国家立法加以调整。对于审计体系,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一直认为“政府审计是主体,内部审计是基础,社会审计是补充”。在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上也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事实上,我国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并不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首先,我国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不是政府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领导体制上不受政府审计的支配;其次,政府审计不能利用内部审计的结论而减少其工作量,更不能简单利用内部审计的相关资料;再

4、次,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工作任务各异,服务对象不同,因而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审计类型,不存在政府审计必须依赖内部审计、政府审计领导内部审计的关系。当然,属于政府审计对象的单位,为提高政府审计工作效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是节约公共资源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与税务、所有者、银行、职工队伍等各方面存在着利害关系,政府审计无法替代社会审计对各利害关系人起鉴证作用。即使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要与各方面利害关系人发生各种往来关系,所以同样需要由社会审计进行审计。从理论上讲,作为公共财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委派政府审计机关对

5、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是无可非议的,对为国有企业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是理所当然的。为此,新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 规定“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新审计法对审计体系的修订,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审计机关抓住审计重点,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更好地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

6、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坚持依法审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审计风险探源:信息不对称 发布时间:2005-12-26 23:31:02 阅读次数:371 来源:审计研究 作者:秦荣生 编辑:alone -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治理问题来源于委托一代理问题,但其根源则在于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掌握着不同数量和质量的信息的一种经济现象,即交易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物力、财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

7、而买方拥有不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常常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逆向选择,是指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利用对方对信息的无知而隐瞒相关信息,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导致不合理的市场分配的行为。道德风险,是指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信息不对称市场缺乏效率。为了保证信息不对称市场的效率,市场参与者或买卖双方需要支付一定成本使交易活动能够实现,这样支付的一定成本往往是以市场信号的成本形式来体现。市场信号是那些可以被其他市场参与者观察,且在市场上传递信息的个体的行为和特征。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通过大量释放信号,市场依然可以获得部分

8、被逆向选择破坏的市场效率。信号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观察信号的特征和研究某个具体市场信息结构的工具,它同样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审计的甄别模型。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的主要功能,就是要有效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从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信息来看,虽然审计试图通过强化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披露来降低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但在当前会计报表披露内容和数量的前提下,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审计来消除。这说明,当前作为信息主要披露手段的会计信息,主要特征就是其滞后性,其依赖的是会计期末时点和从时点往后回溯的过程性数据,不能从结果角度消除信息不对

9、称的状况。因此,从现代公司的本质特征和财务会计的特点来看,作为主要审查信息披露的审计,难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不用说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限制了审计风险问题的最终解决。二、信息披露与审计风险的透视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市场上投资者获取有关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公正,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管制。这种管制可以增强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进而改善资本市场的运行。然而在世界各国的市场上,仍然存在着较多的虚假会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错误地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公司的信息,会导致投资者的决策错误,最终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为确保会计报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世界各国无一例外都通过公司

10、法或其他法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信息须经审计人员审计,以避免或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基于审计技术的局限性,审计人员在揭露虚假会计信息方面存在缺陷或不足,其审计能力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始终也无法满足社会公众期望审计发现和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使审计处于高风险时代。1.透明的信息揭露与低审计风险信息披露是指企业以会计报表为主要形式的对外报告制度,是将企业财务及其相关信息提供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行为。透明的信息揭露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及降低代理成本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有效机制。而只有透明的信息揭露,才能降低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1)透明的信息揭露有助于减少企

11、业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就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经营者拥有超级信息地位优势,使得经营者的偷懒或机会主义行为不易被发现,也使得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控缺乏依据或行动滞缓。透明的信息揭露将使这一问题得以根本缓解,也将使审计风险处于低水平。(2)透明的信息揭露有助于相关使用者提高信息获取能力,也有助于减少审计的不确定性。企业健康发展、有效运行的前提是会计信息的相关使用者拥有充分、可靠的信息。透明的信息揭露是会计报表的相关使用者行使决策权的前提,也是监事会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行使监督权的保证。为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必须提高会计报

12、表的相关使用者的信息获取能力,显然这同样有助于提高外部审计人员的信息获取能力,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3)透明的信息揭露能够强化外部市场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也能够强化审计对经营者的制约,从而优化审计的环境。透明的信息揭露将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充分“暴露”在会计报表相关使用者面前,能够对经营者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约束。透明的信息揭露不仅使得投资、债权等市场运行基础得以稳固,运行有效性得以提高,而且使得经营者和企业的行为得以规范,审计风险得以降低。 2.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与高审计风险持续、透明的信息揭露是企业的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企业的信息披露现状却无法令人满意,信息虚假和不透明是企业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

13、特征。企业信息披露的虚假和不透明,使企业的相关方(包括外部审计)无法真实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一方面,企业的相关方(除外部审计外)预期到自己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并有可能承担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时,他们可能会减少或放弃对企业的投资和贷款,导致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从而使企业难以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外部审计因得不到真实的信息而可能会自己去搜集企业的有关信息,这样,即使不考虑其搜集信息的高昂成本,审计风险也会增加。(1)虚假信息披露与高审计风险。虚假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在公开的文件中将一些本身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方式公布于众。就其表现形式来

14、看,虚假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一是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二是故意掩盖某些已经发生事实的真相,或者扭曲已发生的事实,以骗取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市场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虽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绝大多数投资者还是主要依赖企业的各种会计信息进行决策,企业虚假信息披露必然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企业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审计失败的案例随处可见,如琼民源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红光实业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等。(2)重大遗漏与高审计风险。重大遗漏是指在

15、企业的信息披露报告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全部予以记载。重大遗漏包括过失遗漏和故意遗漏,前者是一种非故意的行为,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警觉性;后者是一种舞弊行为,背后隐藏的是不正当的交易或事项,如偷税漏税、违规担保等。从会计上看,重大遗漏主要违反了充分性或及时性。企业的重大遗漏同样会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也会使审计人员难以保证发现和纠正企业的重大遗漏,从而使审计处于高风险状态。(3)误导性信息披露与高审计风险。误导性信息披露是介于虚假信息披露与重大遗漏之间的不透明信息披露,它是指公开的事项虽然是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对客观事实做出不准确描述而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有多种理解或有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的行为。如无根据的盈利预测和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夸大描述等。误导性信息披露本身并不一定是错误的信息,但由于它披着正确的外装,使得信息获悉人容易产生错误判断。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而言,误导性信息披露违反的主要是可理解性。误导兴信息披露夸大了会计的不确定性,较低了会计报表的质量,夸大了会计报表与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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