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32476481 上传时间:2020-05-16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5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民事上诉审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程序之一,这一程序性设置目的在于形成法院部的纵向监督机制,使下级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审程序得到有效的纠正。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直接威胁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对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进行一场变革势在必行。本文正是通过对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进行剖析,分析其缺陷及成因,并对其完善提出一些个人认识,基本思路是: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背景分

2、析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不足,并对其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几点对策。summary :The system is civil appeal civil lawsuit system is one of the basic design of the program , The aim is to form a procedural set inside the court longitudi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 Make the lower court make mistake the referee can timely appeal through the pr

3、ogram effectively correct. The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in the important position of the decision on the necessity of research and usefulness , But with the rapid social changes of modern, Chinas civil appeal system in system design or whether the actual operatio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 direct th

4、reat to the judicial justice goal the realization, the whole judicial system for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has very big effect. So for our current system of civil appeal for a reform is imperative. This paper it is through to our country civil appeal system for analysis, and analyzes the defects and t

5、he causes, and put forward some personal to its perfect understanding, basic idea is: to the civil trial way for Chinas current reform background analysis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of the appeal, and its defects existing put forward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上诉制度;上诉利益;缺陷;完善一、 上诉制度的概述 (一)

6、上诉的含义及特点通说认为,所谓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声明不服,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制度作为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上诉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上诉行为;二是当事人上诉的对象是未生效的民事裁判,通过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的争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当事人发动上诉审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请求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判,并撤销或变更该裁判;四是上诉审的启动是受一定的上诉期限限制。(二) 我国上诉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审制

7、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解放初期,我国首先设立了四级法院,原则上采用一审终审制度,但也曾规定对少数特殊案件允许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上诉到高一层法院,即实行有条件的二审终审制度。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确立了四级两审终审的上诉审制度,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二审终审制度。二审终审制度的实行适合我国当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大幅度增加,要求有公正、高效的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由于上诉审制度在设置之初就欠缺审级制度功能原

8、理等方而的考虑,使得其在结构和特征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成了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二、 上诉制度的功能及存在的缺陷(一) 上诉制度的功能当我们对上诉制度进行讨论时,实际上就隐含了这样一个判断,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审程序的存在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上。我认为,上诉程序的功能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而:1.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理应作出公正裁决,但由于法官品质缺陷或者认识局限造成程序不当和裁判错误都会使得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就有了上诉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决的时候,行使法律上赋子的上诉权利,要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正

9、确性进行重新审查,通过上诉程序纠正司法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对审判的信任,这对于当事人之间消除对抗冲突,缓解紧具有重要的价值。2 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诉讼公正实现的过程中,审判者的品质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故此,现代各国对法官都规定了严格的任职条件,以保障审判者具有纯洁公正的人品,但法官的偏私是不可避免的,为此,需要设立一种能够控制法官偏私的程序装置,即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上诉程序就是这样一种装置。1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法官积极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提高审判工作的水平和办案质量。

10、 3. 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各国国家的法院系统均有级别之分,较低法院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可以上诉至较高级的法院,较高级法院所作裁判对较低级别法院具有示作用,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实行判例法制度的英美法系,而且同样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较高法院对案件实行上诉审,对较低级法院而言无疑是在示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这就在较大围起到了统一法律的作用,最高法院的上诉审更能在全国围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2在我国,上诉程序同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 4. 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满足当事人的权利感情这项功能随着程序正义和法律正当性理念的广泛运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将案件提交更高级的上诉审法院审理,为在一审败诉

11、的一方提供一次心理上的发泄,可以扫除当事人认为程序不公正感觉,使当事人双方和公众确信自己的案件己受到重视,判决的结果并非产生于一审法官的偏见或独断行为,而是法律和制度的产物。(二) 我国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1 上诉缺乏应有的限制,滥诉现象比较普遍上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应予以保护。从上诉审制度来说,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就应该尽量不去限制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利,随时可以提起上诉,但它与诉讼经济原则显然是对立的。上诉的无限制提起使案件审理程序不能及时终结,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无法尽快解决纠纷;从宏观上讲,无限制上诉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

12、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法第140条同时规定了第一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管辖权异议的三种裁定可以上诉。至于提起上诉应具备什么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提起上诉只要不服,法院就应当受理。这样一来,上诉权就几乎扩展到所有的案件。上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规定的,应该说,这也是我国近年来二审民事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上诉条件的过于宽泛,一方面导致那些诉讼标的小、案件极其简单的案件难以通过一审得到有效的审结;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一部分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的提起非正常上诉,为无理

13、滥诉开启了方便之门。如有些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却故意利用上诉赢得时间,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些当事人明知是无理,却偏要上诉,目的是通过耍无赖,将对方当事人拖累、拖倒、拖垮;如此等等,不一而论。上诉情形的大量存在,一方面造成了原本稀缺的司法资源无形浪费,导致诉讼成本增加与诉讼周期延长;另一方面,由于法院负荷增多,严重影响上诉审的正常功能,尤其是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之发挥。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上诉再作适当限定,防止滥诉现象。32 上诉审审查围过宽,制约上诉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对上诉案件既要审查事实又要审查法律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一

14、审人民法院应该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却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这一规定为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案件埋下了伏笔。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二审的审判人员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不是针对上诉人的请求围审理案件,而是机械地依职权实行全案审理、全面审查,当事人重复述,重复举证、重复辩论,结果事与愿违,既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诉讼效率又不高,事半功倍、得不偿失。4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15、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针对如何确定“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上述规定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导致上诉审法院作为案件的终审法院,承担的任务过于繁重。3 两审终审制度制约着上诉制度功能的发挥在审级的建构上,现今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四级三审制,我用的两审终审制已成为少数例外,几乎可谓独树一帜,其对我国上诉制度有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

16、工作。因此,这种体制上存在的上下级关系和业务上的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导致两级法院关系上的亲近,尤其是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和国家赔偿制度后,一审法院的法官出于害怕承担责任等原因,往往会利用这种关系向上级法院请示批复,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必然体现了上级法院的意志,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它导致当事人的上诉权被变相剥夺,两审终审成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使再提出上诉,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维持原判,所以这样的上诉审程序仅仅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上诉审的功能根本无从发挥,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其次,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而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中级法院,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有以下弊端:第一,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因为,案件终审法院越高,就越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第二,不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