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总则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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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第一节 总则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指税法或税收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组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1、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

2、(地区)的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一是注册地原则,即在某个国家注册登记成立地点,同时这种注册是为获得法人资格的注册,不是指其他类型的注册。二是有效管理地原则(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法人),即,某一个公司或组织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在某一个国家。当然,在一些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在双方国家根据国内法都视为居民的情况下,推荐有效管理地原则来确定居民。2、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3、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A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B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C提供劳务的场所;D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E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个国家的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都在本国负有纳税义务,一般称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境内

4、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一般称有限纳税义务。根据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同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的办法。1、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组织),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组织),称为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5、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课税对象(一)概念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课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了收人组织的收益课税,包括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

6、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1、对于居民企业来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征税对象即为上述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征税对象为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注意三方面的含义:一是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从税收理论上来说,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税法规定的所得,并不是任何一项所得都是应税所得。能够构成为应税所得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转让技术

7、或财产等所取得的所得,应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并以予保护的所得。例如企业的违法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全部没收,并应给予一定的处罚,此类所得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定处理前,税务机关也难以在征税前判定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合法,这些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二是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法除规定纳税人的连续性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征税对象外,对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作为征税对象,例如转让财产所得、接受捐赠所得,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公平纳税及普遍征收原则;三是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

8、征。因此,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发生相应的消耗或支出,税法规定应予以扣除。四是所得是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纳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得到各类所得,有物质所得和精神所得,而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所得的,只是物质上的所得,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对于荣誉性、知识性所得以及体能、心理上收获,都不是应税所得。(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由于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企业的范围,对非居民企业本国仅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准确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保证本国征税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

9、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公认收入来源地标堆和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我国税收的权益。1、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也就是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2、转让财产所得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所得,一般是指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不动产所得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组织范本以及我国签订税收协定都坚持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征税,即,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境内或者境外所得。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是找此原则来确定不动产所得境内、境外划分标准。动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溉念来说,包括船舶飞机及其相关动产、营业

10、场所、股票(股权)、其他财产。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5、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另外,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实际联系”,将决定我国对发生在我国境

11、外的哪些所得是否有权征税的问题,即我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大小问题。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所说的实际联系,进一步细化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这一解释最大范围地保证了我国税收管辖权。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率是税制的核心。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的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一)税率的类型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结构的现状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分类比例税率及累进税率三种类型。1、单一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简单明了,透明度高,负担平均,计算简便,便于征收。所以,世界各国的企业

12、(公司)所得税一般都是采用比例税率。2、分类比例税率分类比例税率型,从表面上看公司所得税不止一个,主要是针对不同所得而采取分项征收,有按所得的性质分项征收;有按企业性质或行业分项征收。如爱尔兰按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分别适用12.5%和25%两种比例税率;如法国按普通所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分别适用33.33%和19%的比例税率;按行业的企业类型划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如赞比亚对农业的税率为15,制造业的税率为35。3、累进税率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率,累进税率中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目前,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基本没有,我国原内资企业实行的一个法定税率33%,外加

13、二档照顾性低税率,实际执行中是三档全额累进税率。4、其他税率除上述税率外,目前世界上还存在其他的税率。有些国家和地区除征收普通所得税外,还根据不同的目的、不同征收主体等而采取不同的税率。一是附加税或特别税,二是地方所得税,许多国家除了中央政府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外,地方政府还有权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所得税,以此作为地方政府的收人来源,附加税或特别税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大多在中央税的基础上附征,也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税率各地不尽一致。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除了法定30%的企业所得税外,还有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征收的地方所得税。三是最小税率,为了限制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防

14、止税收流失,对于实际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对这类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最小税,即按照企业资产价值、营业额或毛所得来征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根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及世界各国所得税率发展演变的总体趋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考虑了以下原则:第一:保证国家财政收人。财政职能是税收的首要职能,税制改革应当保证国家税收收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近几年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18.8%,近几年这一比例呈逐年提高的态势。但总的来说,所得税收人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是很高。为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

15、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税率的确定不应使所得税收人的总量下降过多。第二:加强宏观调控的卿度。所得税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过低,收入规模过小,依据产业政策实施税收优惠的空间和力度都将受到限制,不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因此税率的确定不宜过低。第三: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分别是1992年和1994年开始实施的,实行几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间已形成的利益格局已被普遍接受。为了有利于改革的实施,现有利益格局不应作大的调整。第四:与周边国家税率保持基本平衡。据有关资料,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

16、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因此,税率的确定应当与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协调,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竟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根据目前我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结合国家财政承担能力,并考虑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税率保持大致平衡,同时,我国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也均实行比例税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新税法继续采用了比例税率,税率规定为25%。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征收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由于这类企业不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我国仅就其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而且对这类所得大都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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