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藻外语学院九十九学年第二学期-文藻外语大学学生社团网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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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藻外語學院第十一屆學生議會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法規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時 間101年3月27日地 點學生活動中心 X404記 錄大學部英文系3B黃宇蓁文藻外語學院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一屆學生議會 法規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會議名稱:學生議會第一次法規委員會會議會議日期及時間:民國101年3月27日中午12:15分會議地點:學生活動中心 X404主席:周彥伶紀錄:黃宇蓁出席人員:周彥伶、黃宇蓁、陳勁廷、黃健鈞、卜聲婷列席人員:指導顧問 劉獻文老師、副議長 黃宥騰、祕書長 劉癸汶、副祕書長 張宜安、第十屆議長 林柏豪、第十屆秘書長 汪凌嫻、第十屆法規主委 劉家宏請假人員:程奕琄、鄭婷予

2、壹、會議開始應到人數:7人請假人數:2人出席人數:5人貳、 主席致詞現在時間12:15p.m.,根據秘書處的統計,目前已達開會法定人數,本席宣布開會。本次開會為本學期法規委員會第一次部內會議,目的是做本學期有關議會內部法令之增修及各項業務報告。參、 報告事項 主任委員業務報告:1. 今天是法規委員會的第一次開會,首先,先謝謝大家的配合,今天因為剛參加完全國評鑑,所以才需要大家搬社資,麻煩大家了。2. 為了讓大家了解彼此,所以想讓大家做自我介紹,不用多就是說一下自己的名字和自己所屬的科系。3. 接下來我們就直接進入我們的提案討論,本次提案討論之提案,詳見附件一。肆、 討論事項提案一提案人:主任委

3、員 周彥伶案由:提請第九屆學生議會所修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並請議長提請學生事務會議。說明:一、 第九屆學生議會所修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經法規委員會委員查閱並確認無誤後,於常會上提案,並請議長提請學生事務會議修訂文藻外語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二、 文藻外語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詳見附件一表決:本案全數通過決議:本案一致通過。將第十三條第二點質詢二字刪除和第六點提出行政部門人事彈劾案刪除。伍、 臨時動議陸、 列席聲明 第十屆議長林柏豪1. 我們議會算是立法機構,學生會是行政部門,我們不屬於學生會底下,如果以現在的組織法來說的話,我建議先把第六點辦法刪掉。2. 我們已經有選舉辦法了,但我們沒有罷免法,

4、所以我們希望說你們這一學期把它擬定出來,然後把選舉法不好的地方全部修正,等你們把這兩項辦法修完之後,再來修大的議會章程,因為沒有先把小的修好就來修大的好像有點本末倒置。3. 你們可以訂定這一學期的任期目標,和這一學年的任期目標,這學期的目標可以是我們剛剛說的選舉辦法和罷免法的制定。4. 你們可以分配工作,請大家去蒐集各個大專院校的組織章程選舉罷免法,然後寄給秘書整理成為我們的選舉罷免法,下次會議提出來讓大家修改選舉辦法,然後改章程,如果大家都沒有意義的話就可以成為我們的罷免法,但是要先跟劉獻文老師討論過。 第十屆秘書長汪凌嫻1. 當各位在做提案的討論與表決時,因為我們本身就是立法部門,所以各位

5、法規會議員請記得你們是有責任與權利去做法規的研議與修改。若對法規條文有疑問時一定要提出質詢,並且交至提案討論後遵循著一讀二讀三讀的程序來修訂法規。2. 提案表決通過後,主委請記得要將提案送到秘書處,以便將此提案交至下一次常務會議表決。所有在學生議會所修訂之法條,皆須完成以下三個程序:第一次先在法規委員會由全體法規委員會委員第一次表決通過後,再提交至常務會議由全體學生議會議員表決,最後再由議長上呈至學務會議,即宣告修法完成(大型法條皆須上呈至學務會議若為學生議會內部委員會組織法,則不需上呈至學務會議)。3. 給你們一個建議,當你們要訂定選舉罷免法的時候,可以多參考其他大專院校學生會的組織章程,尤

6、其是全國評鑑特優的學校,不需要自己無中生有。 第十屆法規會主委劉家宏1. 現在只有我們法規委員會和秘書處的是組織章程是用好的,這學期可以把其他委員會的組織章程和罷免法完成設為你們任期內的目標。柒、 散 會主席:本席宣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的配合!文藻外語學院 一百學年度 第二學期附件一法規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討論提案提案一提案者:周彥伶案由:提請第九屆學生議會所修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並請議長提請學生事務會議。說明:第九屆學生議會所修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經法規委員會委員查閱並確認無誤後,於常會上提案,並請議長提請學生事務會議修訂文藻外語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附件:一、 現行文藻外語學院學生

7、會組織章程二、 修訂文藻外語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文藻外語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修訂內容對照表修訂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 十二 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校學生自治事務之最高立法監督組織。第 十二 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之立法機構。學生議會應負責立法以及監督,故修正為修訂條文。第 十三 條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修訂學生自治規章、行政部門所提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二、監督行政部門業務之執行成效,並得邀請行政部門各級幹部列席備詢。 三、審核行政部門各種報告書類。 四、審核行政部門之財務收支狀況。 五、維護學生權利,並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 第 十三 條

8、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行政部門所提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二、監督行政部門業務執行情形,並得邀請行政部門各級幹部列席備詢。 三、審核行政部門各種報告書類。 四、審核行政部門之財務收支狀況。監督應監督並質詢期執行成效,以交代全體學生交附學生會費。並增加第五點,為維護學生權益。且增加第六點,其原因同於立法院得彈劾行政院。第 十四 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於新任期第一次會議時由學生議會代表互選產生。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第 十四 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於新任期第一次會議時由學生議會代表互選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增加其選罷法表明此選罷

9、法為特定。第十四條之一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各種委員會,以處理專門事務,於必要時照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並得邀請學生會行政中心之相關幹部備詢。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無原條文為學生議會組織法之法源,且委員會之設置應為學生議會之一部份。 附件一現行條文文藻外語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 (前略)第四章 立法第 十二 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之立法機構。第 十三 條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1. 審查行政部門所提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2. 監督行政部門業務執行情形,並得邀請行政部門各級幹部列席備詢。3. 審核行政部門各種報告書類。4. 審核行政部門之財務收支狀況。第 十四

10、 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於新任期第一次會議時由學生議會代表互選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第 十五 條 學生議會代表之產生程序及任期如下:一、 議員資格 (一) 本校大學部及專科部非應屆畢業生。(二) 未受大過(含)以上之校規處分。 (三) 最近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含)以上。二、 本校大學部各系及專科部各科,以各系(科)區分選區,各系(科)選區之候選人,由最高票者、次高票者等,依次宣佈當選。惟當選人數不得超過該選區之議員名額上限,議員選舉辦法另定之。三、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不得兼任學生聯合會行政部門之任何職務或任何社團負責人。第 十六 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處理議會之事務,

11、設置辦法另定之。第 十七 條 學生議會設學生顧問,由學生事務長任命之,接受議會諮詢,意見交流。顧問人數視需要而定。第 十八 條 學生議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由議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得由議長召開臨時會議,或經五分之一(含)以上之學生議會代表連署召開之。學生會會長亦可咨請學生議會召開臨時會議。第 十九 條 學生議會對行政部門所提議案之決議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三日內送交學生會會長,會長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公佈並著手施行之。第 二十 條 學生會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學生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維

12、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此決議。第二十一 條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均依內政部頒行之會議規範。附件二修訂條文文藻外語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章 立法第 十二 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校學生自治事務之最高立法監督組織。第 十三 條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1. 審查、修訂學生自治規章、行政部門所提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2. 監督行政部門業務之執行成效,並得邀請行政部門各級幹部列席備詢。3. 審核行政部門各種報告書類。4. 審核行政部門之財務收支狀況。5. 維護學生權利,並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第 十四 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於新任期第一次會議時由學生議會代表互選產生。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第十四條之一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各種委員會,以處理專門事務,於必要時照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並得邀請學生會行政中心之相關幹部備詢。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若有前述行為者則由學生議會組織法另定之。會議記錄:敬 陳會議主席:秘書長:學生議會議長:議會指導顧問:學生事務長:敬 會課外活動指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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