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综合重点事项清单-山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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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公告我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已经审定,现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351-6819309联系邮箱: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大街1号丽华大厦A座13层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5日随机抽查综合重点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3号)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

4、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5、;(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

6、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1.1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2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是否到位;1.3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责;1.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5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1.6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1.7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实

7、地核查书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执法事项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情况检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2.1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2.2是否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按要求配备取得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的教师;2.3是否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实地核查书面

8、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市场监管执法事项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9、,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4.1具有法人资格;4.2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4.3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4.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4.5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安全评价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4.6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4

10、.7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市场监管执法事项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11、员。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5.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

12、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乙级不低于150万元;5.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5.4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5.5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5.6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5.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

13、地核查书面检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市场监管执法事项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检查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1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6.2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执法事项6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检查1.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

14、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

15、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7.1是否有应急管理机构;7.2是否有应急管理工作制度;7.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7.4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7.5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执法事项7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检查1.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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