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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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高丹东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2.2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与管理。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有追索权保理融资、销售分户账管

2、理和账款收取。3.1.1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丹东银行目前仅开办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保理融资):是指在销售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丹东银行应销售商申请向其提供的融资,并约定当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丹东银行将向销售商追索保理融资,销售商应立即无条件地对未收回部分予以回购。3.1.2 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针对不同购货商的销售情况进行销售分户账管理的服务。3.1.3 账款收取: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收取应收账款的服务。3.1.4 销售商是指采取商业信用形式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拥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3.1.5 购货商(付款人)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

3、销售商的货物或接受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3.1.6 应收账款是指销售商依据基础交易合同享有的,请求购货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债权、担保债权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4 职责与权限前台业务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整体风险的控制;会计部门负责贷款的出账;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该业务的集体审议;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呆账核销。5 政策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其他服务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

4、利、公平诚信的原则。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 详见风险库。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8.1.2 条件办理保理业务的购货商除需具备丹东银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8.1.2.1 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大型企业或三级甲等医院等;8.1.2.2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付款能力;8.1.2.3 参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销售商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

5、售或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在办理保理业务时,作为购货商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 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b) 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8.1.2.4 丹东银行认可的其它办理保理业务的条件。8.1.3 办理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需具备丹东银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8.1.3.1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付款能力;8.1.3.2 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关系稳固,历史上应收账款能按合同回笼,无纠纷产生;8.1.3.3 办理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需在丹东银行开立保理业务专户,并存

6、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融资额度的10%;8.1.3.3 丹东银行认可的其它办理保理业务的条件。8.1.4 以下应收账款可以办理保理业务:8.1.4.1 借款人与其上下游的大企业之间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8.1.4.2 借款人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8.1.4.3 借款人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8.

7、1.5 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8.1.5.1 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8.1.5.2 销售商与购货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销售往来,能够形成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的现金流(政府采购业务除外);应收账款权属清楚,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争议及任何权利瑕疵,不受抵销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等其他权利的影响;8.1.5.3 销售商基于购货商的应收账款账龄在一年以内,且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约定收款日距其申请办理保理业务融资日不足一年,历史上无坏账;8.1.5.4 销售商所销售产品应是验收标准明确、能及时认证质量的商品;8.1.5.5 付款方式明确,有确定的付款到期日

8、;8.1.5.6 合同中未含有禁止债权转让、寄售或保留所有权条款。8.1.6 不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8.1.6.1 销售商品为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大型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合同中包括一系列售后服务条款,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或者商品质量不易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产品,如水产品等;8.1.6.2 建筑工程、公路建设、软件开发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8.1.6.3 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8.1.6.4 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8.1.6.5 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8.1.6.6 丹东银行认定的

9、其他不宜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上述交易如提供丹东银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则除外。8.1.7 金额8.1.7.1 保理业务融资实行额度控制,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其额度可以为单笔额度,也可以是循环额度,并均应纳入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8.1.7.2 单笔额度是根据销售商或购货商的经营和风险状况,针对某一特定购货方的一笔或若干笔特定交易而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循环额度是对销售商核定的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在保理业务融资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丹东银行现阶段仅开办单笔额度,但政府采购业务除外)。8.1.7.3 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其

10、计算公式为: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预付比率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购货商已支付货款及留存保证金和税金后的余额。8.1.7.4 预付比率是丹东银行根据购销双方资信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应收账款质量与可能出现的坏账比率而确定的融资比例,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60。8.1.8 期限保理业务保理期限包括保付期和宽限期。保付期为保理业务发生日到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约定收款日(保付期原则上不少于20天、不超过一年),保付期满未能收回的保理融资转入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为30天。宽限期届满后,应收账款仍未全部收回,销售商也无力回购或置换,保理融资仍有余额的,转为逾期,按不良贷款管理。8.1.9

11、 利率及费用8.1.9.1 保理业务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原则上上浮比例不低于30(循环使用原则上上浮比例不低于40)。融资利息既可以在放款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月收取。8.1.9.2 销售商按照约定负有义务回购但未能回购的,或负有支付义务但未能支付的,丹东银行自逾期之日起对其计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逾期贷款利率执行。对于销售商应付未付的逾期违约金,丹东银行在每月20日(简称“计结日”)计结一次。每个计结日未收回的逾期违约金作为新增的逾期未支付款项,并入下一期逾期违约金的计算。8.1.9.3 保理业务服务费a) 销售分户账管理费。销售商要求丹东银行

12、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丹东银行受让每一笔应收账款时,均按照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0.4-1.2%一次性支付,但单笔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b) 应收账款催收费。销售商要求丹东银行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应当在丹东银行受让每一笔应收账款时,均一次性按照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0.4-1.2%支付,但单笔应收账款催收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c) 二次保理管理费。销售商结清保理融资款项后,继续申请丹东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按丹东银行提供服务的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协商而定,但单笔应收账款二次保理管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8.1.10

13、 销售商在申办保理业务时,如销售商向丹东银行提供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应签订相应的抵(质)押或保证合同。购货商对销售商的应收账款提供的担保,可以转让的,销售商必须一并转让给丹东银行。不能转让的,丹东银行不对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8.1.11 办理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停办其保理融资业务,并报告有权审批行公司业务部门:8.1.11.1 融资业务出现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8.1.11.2 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8.1.11.3 已到期未收回应收账款比例增长10%以上;8.1.11.4 不按时足额回购(含置换)应收账款;8.1.11.5 出现其他预警信号的;8

14、.1.11.6 丹东银行认为应立即停办保理业务的其他情况。8.2 操作流程8.2.1 申请受理销售商提出叙做保理业务的申请,提交保理业务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两份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9),填制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审批表(见附件2),明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间、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购货商付款方式及付款路径、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须由销售商提交下列文件:8.2.1.1 基础交易合同;8.2.1.2 企业应收账款报告(见附件27);8.2.1.3 企业购货商付款记录(见附件28);8.2.1.4 应收账款转让的三方协议(见附件3);8.2.1.5 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

15、其他类型发票);8.2.1.6 载有丹东银行格式债权转让条款的形式发票(见附件4)正本及相应快邮收据或购货商回执正本一式二份;8.2.1.7 货运证明或其他证明基础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如提货单据副本等;8.2.1.8 如果存有保证金、抵(质)押或担保的,应提供保证金存款收据和抵(质)押或担保单位的相关资料;8.2.1.9 对用因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办理业务时,销售商还应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见附件5);8.2.1.10 丹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单据或文件。8.2.1.11 如需要丹东银行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销售商还需提交保理销售分户账管理委托书(见附件20)。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对借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入调查阶段。8.2.2 调查保理业务调查除了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要求对销售商和购货商进行调查外,还要重点调查以下内容:8.2.2.1 销售商产品结构及主要产品销售占比、市场销售前景、应收账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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