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管理)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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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粮食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二、粮食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廉洁、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三、本意见所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本地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职能的赣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执法岗位上具体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

2、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四、市粮食局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粮食行政管理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超越权限作出的粮食行政行为无法律效力。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接受监督。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粮食行政执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放、申诉和控告。八、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粮食法制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局负责法制工

3、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第二章 执法责任第一节 行政许可粮食的行政许可,具体为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粮食行政许可设置三个执法岗位:受理发证岗位、审核岗位、审批岗位。一、受理发证岗位(一)执法权限 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权,收购资格证的发放权。(二)岗位职责1、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申请。2、辅导申请人正确填写有关登记内容。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4、按规定传递相关资料。5、反馈申请补正信息。6、按照审批岗的审批意见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三)工作规程1、受理下列申请人的资格申请:(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年收购

4、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2、受理申请人的收购资格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分别提供下列证件、材料: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

5、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3、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及时转入审核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4、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齐全的,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收到日期、接收人等有关事项,并于接收之日起1日内将申

6、请表连同附报材料转送审核岗位。5、对审核岗位退回的材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1日内处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发证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办理但申请材料不全的,按审核岗位的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6、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的;未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和传递申报材料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二、审核岗位(一)执法权限 粮食收购资格的审

7、核权。(二)岗位职责1、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按规定传递相关材料。(三)工作规程1、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报审批岗位审批,经公示7日后,通知受理发证岗位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2、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情况外,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进行实地核查。3、对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公示7日后,报审批岗位审批,通知受理发证岗位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

8、岗位,通知申请人不予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的;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三、审批岗位(一)执法权限 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权。(二)岗位职责1、对审核岗位已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2、按规定传递相关材料。(三)工作规程1、按法定条件对审核岗位报送的收购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最后审核。2、对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逾期未完成资格审批,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材

9、料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第二节 监督检查粮食监督检查设置五个执法岗位: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岗位、粮食仓储运输监督检查岗位、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岗位、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政策性粮食供应监督检查岗位。一、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检查权。2、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购政策的监督权。3、对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的查阅权。(二)岗位职责1、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三)工作规程

10、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和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要求可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进行。2、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和执行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3、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4、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5、检查终

11、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6、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

12、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粮食仓储运输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权。2、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监督检查权。3、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的库存检查权。4、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权。5、对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的查阅权。(二)岗位职责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3、监

13、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4、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规定的情况。5、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三)工作规程1、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粮食仓储运输的监督检查:(1)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对辖区内的粮食仓储运输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专案监督检查的;(2)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4)

14、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2、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调查:(1)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2)有具体事实依据的;(3)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3、进行粮食仓储运输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4、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5、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被检查对象拒绝

15、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6、在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7、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8、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建立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权。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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