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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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监督和保障沧县水务局依法行政,维护企事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沧县水务局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建立健全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执法信息,保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水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第四条 沧县水务局当加强水行政执法

2、公示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信息系统与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实现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信息化流转。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动公开局机关的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执法人员。主动公开本单位水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

3、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三)执法依据。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四)执法权限。主动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予以明确。(五)执法程序。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流程图。编制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办事人员办理事项。(六)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

4、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事中公示主要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公示过程。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身份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事项等信息。(二)出示执法文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的制式文书,制作出示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第八条 事后公开主要是水行政机关作出执法行为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执法结果信息予以公开。事后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结果公开。在规定期

5、限内主动公开取水采砂等行政许可、 “双随机”抽查结果、水行政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可能妨害正常税收执法活动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第十条 沧县水务局应当以局机关门户网站为主体,以信息公告栏等为补充,不断探索拓展公示公开的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公开有关水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一条 公开水行政执法信息的水利网站,应逐步实现与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第四章 公示公开

6、程序第十二条 省局统一规范各类执法公示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明确各环节责任部门、量刑标准和时限要求。第十三条 执法公示事项的职能部门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传递信息发布部门。是否公开难以确定的,提请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门户网站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水政大队负责信息公告栏、宣传册等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第十六条 信息更新由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依照相应的采集、审核、发布程序进行。第五章 公示公开期限第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的期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

7、公开、即时公示。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沧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价,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日常评估和考核,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沧县水务局应当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具体事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等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沧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05.2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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