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道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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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管道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 则22 基本规定33. 材料要求54. 工程勘查64.1 工程调查64.2 工程勘察85.1 结构作用及作用组合95.2 结构设计105.3 耐久性设计136.1 一般规定156.2 开槽敷设管道166.3 非开槽敷设管道176.4 架空敷设管道187评估与修复197.1 管道评估197.2 管道修复197.3 管道拆除20附:起草说明211 总 则1.0.1 为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满足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市政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建设项目中的管

2、道工程必须遵守本规范。1.0.3 本规范为全文强制性标准,是市政管道工程建设中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建设采用的工程材料、工程构件、设计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等内容或方法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经合规性评价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采用。1.0.4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中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2 基本规定11.01.1122.02.12.0.1 市政管道工程应符合下列目标规定:1 管道工程输送能力应满足项目建设受益者需求; 2 管道工程成本效益应满足项目建设供应者要求;3 管道工程建设活动应满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122.12.1.12.0

3、.2 市政管道工程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输送介质与周围环境隔离的能力;2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输送持续稳定的能力;3 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结构防止破坏的能力;4 在偶然事件条件下,具有防止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能力。1.2.2.1.2.2.2.0.3 市政管道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50年;2 供热工程中蒸汽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25年,热水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0年;3 燃气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0年;4 管道附属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5 管

4、道工程施工中边坡或基坑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期限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2.0.4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真实可靠。2.0.5 市政管道工程设计应保证管道项目安全建设、正常运行。设计计算参数的选择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计算成果分析应判断正确。2.0.6 市政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工程措施应保证人身安全。2.0.7 管道工程附属结构应安全、耐久,并应能够正常使用。3. 材料要求33.03.0.1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所采用的管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材料不得造成输送介质特性指标超出规定;2 管道材料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3 管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管道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5、3.0.2 市政管道附属工程建设所采用的结构材料应满足工程结构和工程运行的要求。3.0.3 市政管道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值和验证方法应符合建筑工程材料标准规定。3.0.4 管道工程采用的管道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4. 工程勘查4.1 工程调查12344.14.1.1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既有工程探测,探测成果文件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4.1.2 市政管道工程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1 管道工程线路区域内地形地貌的特征和属性;2 管道工程线路区域内既有工程的位置、几何特征和属性;3 局部复杂地段测量成果应满足工程专项规定。4.1.3 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

6、合下列规定:1 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不应大于0.10h;埋深限差不应大于0.15h(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则以100cm代入计算); 2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3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3 地下管线图测绘精度:地下管线与邻近的建筑物、相邻管线以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 0.5mm。4.1.4 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必须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应按测区管线点总数的5%进行随机抽查复测。4.1.5 地下管线探查工作检验时,每一个工区必须在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中分别

7、抽取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5%,通过重复探查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取样应分布均匀,随机抽取,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操作员进行。质量检查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和属性调查结果检查。4.1.6 地下管线探查工作检验时,对隐蔽管线点必须进行开挖验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一个工区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应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点进行开挖验证;2 当开挖管线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平面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第4.1.3条第1款规定的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该工区的探查工作质量合格;3 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但小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

8、开挖验证。两次抽取开挖验证点中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4 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数大于10个时,该工区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5 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但开挖点数小于10个时,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量验证。4.1.7 地下管线测量进行开挖调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燃气管道的开挖调查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4.2 工程勘察12344.14.24.2.1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文件应满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技术要求。4.2.2 市政管道工程地质勘察满足管道工程设计对地基稳定验算和变形分析

9、的要求。4.2.3 市政管道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管道工程线路影响区域内下列内容:1 地层构造的工程特征和属性,满足工程设计对地基变形分析和承载力评价的要求;2 地下水的工程特征,满足工程设计对管道整体稳定验算和抗渗分析的要求,以及坑槽开挖施工降水和边坡安全措施的要求;3 地下水和土对管道工程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满足管道工程耐久性设计的要求;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评价,满足工程设计对管道线路和工程技术措施选择的要求;5 工程地质的评价和工程技术措施的建议,满足作为工程设计依据的基本要求。5 管道结构设计5.1 结构作用及作用组合123455.15.1.1 管道承受的结构作用应包括下列内容:1

10、管道内结构作用:管道内长期运行压力、管道内波动压力;2 管道外结构作用:管道外土压力作用、管道外地下水压力作用,以及地面荷载影响、环境温度影响、工程地质影响等管道环境作用;3 施工荷载作用。5.1.2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管道结构作用取值,应根据对管道结构的作用效应,确定取最低设计水位或最高设计水位。设计水位应根据勘察和水文报告的数据采用。5.1.3 管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设计极限状况下可能发生的荷载作用及作用组合。依据作用效应分析确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作用效应设计值。5.1.4 当管道和附属工程构件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效应组合应采用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的作用效

11、的基本组合。5.1.5 当管道和附属工程构件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以开裂作为设计验算控制项,其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效应采用标准组合;2 对于频发地面荷载作用或管道波动压力作用,其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效应采用频遇组合;3 以裂缝宽度或管体变形为设计验算控制项,其长期效应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效应采用准永久组合。5.1.6 自承重架空敷设时,拱形或折线形钢管道的结构设计,应核算其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平面外变位引起的P-效应。5.2 结构设计3455.15.25.2.1 各项作用组合下的作用效应分析应按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

12、内力重分布。5.2.2 埋地管道结构设计,应对管道进行抗变形能力鉴别。对于刚性管道,应不计管道挠曲变形对作用效应的影响,管道结构设计应进行截面强度和裂缝宽度验算;对柔性管道,应计入管道与周围土体共同工作对荷载作用效应的影响,管道结构应进行截面强度、截面稳定和挠曲变形量验算。5.2.3 管道结构和附属工程构件的构件强度验算,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SR (5.2.3)式中 -管道的重要性系数;S-荷载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R-管道结构的抗力强度设计值。5.2.4 对于埋地敷设的管道工程,当管道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管道整体结构应满足抗浮稳定要求。5.2.5 对于埋地敷设的管道工

13、程,当管道判定为柔性管道时,管壁截面应满足环向稳定性要求。5.2.6 对于埋地敷设的管道工程,当管道采取非整体连接时,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满足管道整体抗滑移稳定要求。5.2.7 管道工程中圆形管道的截面竖向变形量不得大于0.05倍的管道直径。5.2.8 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管壁截面,当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满足不得出现裂缝的要求;当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满足允许裂缝宽度的要求,允许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5.2.9 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管壁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5.2.10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管道接口的变形不得大于管材接口允许变形量的0.5倍。5.2.11 管道最

14、小壁厚值应大于管壁结构设计规定厚度值,并应计入附加构造厚度。钢管的附加构造厚度不应小于2mm。5.2.12 市政管道工程的最小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管道敷设未采取工程保护措施时,给水、排水工程管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2 当管道埋设在机动车行道区域时,必须满足路面运行和路基结构稳定的要求。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0.7m,燃气工程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0.9m,供热工程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1.0m;3 管道工程在河底穿越时,管道至河床的最小埋设深度应满足规划河床和水流冲刷防护的要求。在IV级航道下敷设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2.0m,在VIVII级航道的埋深不得小于1.0m,其他河道下的埋深不得小于0.5m;4 当管道工程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防护措施结构的最小埋设深度确定。5.2.13 市政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13规定。表5.2.13 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管道工程类型给水管道雨污管道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D200D200给水管道雨污管道1.01.5再生水管道0.50.5供热管道1.51.51.0燃气管道低压0.51.00.51.0中压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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