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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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秦朝的法律形式和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了解秦朝的罪名,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行政法律制度、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掌握秦朝的司法制度、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教学重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教学难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范

2、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4、陈景良著: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商鞅对秦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战国时期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于商(今河南内乡),故史称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因而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商鞅为改变秦的落后现状,实现强秦的目的,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秦的强兴起了重大作用。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改

3、“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的,但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在法经的基础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制定了新的秦国法律。首先,改“法” 为律,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强调法律的实施。( “法”说文上释意为“平之如水”,强调法的平齐即公平;“律”说文上释为“均布”-调节音律的工具,即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强调法律的实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商鞅“改法为律”以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他在变法之初导演的“悬金移木”的故事,就

4、生动说明了他的这种思想。(蔡枢衡认为:蔡枢衡认为:法字之水不是象征公平,而纯粹是功能性的,指把犯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 其次,是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如:金布律(管理货币、财物的法律。古时,金与布帛都是货币,故以金布律名之)、田律(管理田地及农业生产的法律,包括授田、收取赋税等)、仓律(关于粮草、兵甲、财帛等物品的保管和供应)、厩律(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因为牲畜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战争工具,故较为重视)、传食律(关于驿站对往来官吏、随从人面供给饮食及牲畜饲料标准的法律)、工律(关于手工业产品的规格、衡器量具的校正、兵器器物的保管与借用等制度规定)、置吏律

5、(关于任用官吏的法律,相当于现代的行政法)、效律(管理、负责度量衡制度,规定违反统一度量衡制度的法律责任的制度)等。商鞅之所以要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是有其历史根由的:1、历史的发展到商鞅时代,距法经的颁行已近一百年。在这段时期,韩、赵、齐、楚各国都相继实行了变法,制定了新的法律。随着封建法律的建立、完善,随着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建设经验的积累,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法的公平,而把要求法普遍适用且有法必行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律正是体现了人们的这种要求,特别是秦当时在经济政治状况方面较其他诸侯国都为落后。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奴隶主贵族势力仍很大,这对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同时,外部诸侯国给秦的压力日益强大。在

6、这样一个国家实行变法,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就势必更加要求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律强调的是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商鞅改法为律的用意就是要强调这一点。2、是由于法经仅有六篇,内容有限,在法经问世之后,各国包括秦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用法律督促人们去开创富国强兵的基业,商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3、秦国要实现富国强兵,进行改革,不仅需要刑事法律去保障(法经的内容基本上是调整刑事法律关系),而且也需要经济行政等法律来保障。田律仓律金布律置吏律工律等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制定的。(二)奖励耕战(重农奖功)商鞅深信要使秦统一天下必先强其国,而要强其

7、国必先富国,富国的关键是农业生产。所以他把变法治秦的重点放在富国强兵上,放在农业和加强军事力量上。在变法期间,商鞅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关于农耕方面的奖惩立法,颁布有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分户令,在这些法令中,商鞅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除徭役),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即对于积极耕织致生产粟帛多的,可以免除其奴隶身份(一释为免除其徭役负担),对于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则要全家被罚为官奴隶;并规定可以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另外,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

8、不分异(分家)者,倍其赋”。这一法令的推行,造就了一大批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农经济。此外,为了增加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还规定凡是从其他诸候国逃到秦国来的奴隶和农民,都可以得到封建国家给予的田宅,并可免除三世的徭役,是奴隶的,还可以改变奴隶的身份,上升为农民。在军事方面有军爵律,专门规定按军功授爵的法规,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商鞅规定的爵位,从最低一级的“公士”到最高一级的“彻侯”,共二十级,各级都享有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政治、经济特权(明尊卑等级,各以等级差次规定其田宅、服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如果不尽忠战事,甚或降敌叛逃,则不仅本人处

9、死,家人都要受株连。在军功爵制的规定下,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这对于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旧贵族,是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于在当时还处于“生气勃勃”的地主阶级来说,是个鼓励。就是下级士兵,也可以通过军功在政治上获得一点优待。这些使有功者显荣的具有诱惑力的措施,对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富国强兵具有重要的意义。(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亲贵合一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进行的,它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奴隶主顽固派的阻碍和反对,而整个变法实际上就是削弱奴隶主旧贵族的势力,树立封建地主阶级的权威,所以,商鞅对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取消奴隶主旧贵族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权。商鞅变法

10、之初实行的“废井田,开阡陌”及其后实行的奖励耕织的法令,实际上是为了剥夺旧贵族在井田制下所垄断的土地所有权,削弱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剥夺旧贵族在政治上的特权的立法主要是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禄的办法。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的一切宗室亲戚,如果没有军功,就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即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利禄官爵。异姓的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这对奴隶主贵族势力,无疑是个严重的打击。其次是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秦把全国划分为31个县,县下设乡、里,对农民则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编户制,编定小社区,各级官吏都统由中央选派,从而建立和加

11、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这是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经历的由分权走向集权过程中最大的变化。此后,除个别时期失控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越来越严密。(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在以法治国的思想指导下,为保证变法改革的成功,商鞅特别强调“明法”。“明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要公布法律,以打破奴隶制国家不公布刑书,罪刑擅断的传统。二是公布法律要简明扼要,使老百姓一看就懂,才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为此,他一方面用浅显通俗的语言立法,以便使“愚者(老百姓)遍能知之”,并设置法令官,帮助臣民明确法律的含义;另一方面,他认为其他学说迷惑人心,影响臣民学法、守法,所以,他在明法的同时对其他学说,尤其是儒家的礼治学说

12、采取了压制的措施,“燔诗书而明法令”,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但是,法律仅仅让人知晓是不够的,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使臣民严格遵守,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就必须加强法律对臣民的威慑作用,为此,商鞅实行了“重刑”的办法。其重刑(内容、原则)主要有:1、“行刑重轻”,增设酷刑,增加刑罚种类;对轻微的犯罪也处以严厉的刑罚(弃灰于道者,黥),在刑罚种类上,商鞅除沿用奴隶制五刑外,增加了族刑(族株连坐,一人犯罪,诛灭三族父母、子女、妻子)、凿颠(用钻凿穿犯人头颅使之毙命)、抽胁(用剔出人的肋骨的办法将人杀死)、镬烹(将犯人投入锅内用水煮死或用油炸死的刑罚)等刑。2、“刑用于将过”,对未遂或仅有预谋的

13、行为也给予严厉的惩罚。商鞅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将过即尚未实施犯罪,或虽已采取行动但没有造成犯罪后果)。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再处罚,就不可能禁止犯罪,只有在将要犯罪的时候加以惩处,严重的犯罪行为才不会发生。换言之,即要惩罚思想犯罪。即定罪判刑只要有犯意表示即可,不需要根据犯罪行为。这实际是根据思想倾向,而不是按照犯罪行为定罪量刑。这种严刑措施反映了封建法制的野蛮性。3、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主张刑人必得,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皆受罚,对任何人都不准赦免和宽大。他在赏刑篇中说:“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14、”。不管过去有功还是善;不管是忠臣还是孝子,只要犯了罪都应当受罚,必罚不赦。这就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奴隶制传统。不赦不宥,正是法家“以法治国”原则及“重刑”主张的具体要求之一。特例:太子犯罪,刑其师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4、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商鞅还奖励告奸,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对于告发官吏的犯奸行为,更有具体规定:“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官吏周围的属员),知而许(告发)之上者,自免无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官吏犯法,行而不告者,处以严刑。商鞅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个

15、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具体条款。这些法律理论的实践,都为秦朝各代君主所接纳,为封建法律的严酷开创了先例。5、实行连坐法 刑事-连坐 民事-连带责任奖赏能促使一些人去告奸,但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亲亲、重义轻利思想影响的背景下,只靠奖赏却不能保证所有发现他人犯罪的人都去告奸,必须采取一种督促的办法。为此商鞅采取了连坐法。这样发现他人犯罪的人,为了使自己不致受牵累,只好及时向官府报告。商鞅的连坐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邻伍连坐-基于地缘:把百姓编成以伍、什为单位的小社区,然后强制同伍同什的人互相监督,对犯罪的人进行举告。2)军事连坐:令五人为一伍,五人中如果有一人逃跑,其余四人受连坐。3)全家连坐基于亲缘:规定一人有罪,全家并受牵连。4)职务连坐:这是对担负某种国家职务的人实行的连坐。官吏如果知而不告,就不能免自己的罪,不仅下对上有连坐责任,上对下也是这种责任。商鞅在秦进行的法制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候国。它不仅给奴隶主上旧势力以十分严厉的打击,而且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比较系统、完备。这个改革为秦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虽然秦孝公死后商鞅被捏造罪名车裂而死,但他所建立的法制久行不衰。从而使其后秦国日渐富强,最终统一天下。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商鞅变法的巨大成功,使秦一跃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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