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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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证、出租屋管理业务复习资料1、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暂住的人员。2、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3、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4、遗失居住证或者需要变更居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5、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

2、权受到限制的;(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属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6、出租屋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受委托人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7、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禁止涂改、转借、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8、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五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暂住七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9、

3、申领居住证须持居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10、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1、“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和注销期限”暂按“区出租屋管理办法”执行。设立、变更出租屋的租赁关系,当事人应

4、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不再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停止出租之日起15日内到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有关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办结期限”按“市办法”要求“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12、工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的出租屋依法进行处罚,防止抢建、乱建和违章建设;加强对城市街道无照商贩和乱摆乱卖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流动

5、人员的合法权益。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传播。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14、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出租人、

6、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出租人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15、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16、出租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人以上,出租人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17、流动人员申报暂住户口和申

7、领居住证在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18、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人居住不小于平方米、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平方米的面积。19、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出租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0、房屋出租人对暂住人员实行“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旅业式管理。暂住人员入住后24小时内要将有关信息资料登记在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检查登记册,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暂住人员到综合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居住证,暂住人

8、员离开后应及时注销,并在3日内报告综合管理服务站。21、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22、出租屋内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3、在本区经商、就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暂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管理服务站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暂住地管理服务站办理换证手续。遗失居住证或者需要变更居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暂住地管理服务站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4、出租人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和义务:(

9、一)要确保出租屋符合基本居住卫生标准,房屋出租后要督促承租人保持出租屋的环境卫生;(二)发现承租人无证经营食店或地下加工场时,应当向所在地的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并配合查处;(三)发现承租人开设地下诊所,私自进行地下接生、人流、引产等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向所在地的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25、凡在本区经商、就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拟在本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要申领居住证。26、对流动人员相对比较集中的企业、员工村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应主动预约上门集中办理。由综合管理员提前将暂住人口登记表送有关企业、员工村管理人员和出租屋主交

10、流动人员如实填写,并要求企业、员工村管理人员和出租屋主按时收齐上述所需提交查验的资料。综合管理服务站要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查验,符合条件的,再预约时间上门为流动人员照相,同时代公安机关按收费标准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可直接收取或到指定银行缴交),并开具正规收费发票和办理暂住证回执,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好居住证交由有关企业、员工村管理人员和出租屋主及时发给流动人员,或由流动人员凭办理居住证回执自行到综合管理服务站领取。27、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有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8、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

11、住证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29、办理居住证操作及流程:1、申领居住证所需资料(1)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2)办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办证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及照片一张;(4)有效的居住处所证明、工作单位证明;(5)暂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和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2、具体操作程序(1)暂住人员办理暂住证

12、时,应填写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及提供上述资料,管理服务站确认受理后,代公安机关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并开具受理回执及发票。(2)综合管理服务站代公安机关受理后,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并上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必需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给居住证。(3)暂住人员凭办理居住证回执到综合管理服务站领取居住证。3、收费项目及标准 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治安联防费应在暂住人员申领居住证时同时收取,不能单独收取。30、做好对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的走访登记检查工作。走访登记检查中应做到:1、积极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的自觉性;2、走访检查时,要认真填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检查登记册,对租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员必需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及时掌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动态信息。3、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四知”(知承租人姓名性别、知常住地址、知基本情况、知现职业)、“六勤”(勤走访、勤检查、勤宣传、勤询问、勤记录、勤督促),对辖区内暂住人员的熟悉率要达到95%以上。4、根据已知情况,将职业、收入、租住地点基本稳定的大多数人与经常变换租住地点、昼伏夜出、形迹可疑的极少数分别出来,实行分类型分层次管理,加强对少数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出租人及承租人员是否违反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出租屋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并迅速报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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