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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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为使国维修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的维修行业发展水平作一个全面的、深入的评估。这个评估结果既可以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为国维修单位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进行民航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主要目的有:(1)考核现有维修单位的维修工程能力是否能够满足维修任务的要求以及满足程度,为修正、完善其维修工程能力提供决策依据;(2)收集并整理维修工程能力评估过程中的数据,为后续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类似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本章的主要研究容是如建立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进行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重要基础和依据,遵照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

2、从维修单位审查要素入手,分析各影响要素并制定指标评估标准,从而确定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如图 2.1 所示。图 2.1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体系构建过程3.1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指标是衡量系统总体目标的综合标志。指标体系是指在评估活动中,由一系列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是测量评估对象的尺度集。目前,用指标体系法对系统进行综合评判是在社会、经济和管理科学等领域进行系统分析广为采用的一种法。本文在建立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实用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容:(1) 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是指所研究的

3、指标及其模型应简明具体、便于实际中计算,对于定性指标可以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定量指标可以通过模型进行数学计算。(2) 全面性原则评估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地反映维修工程能力各面的因素,统筹考虑所选取的指标是否覆盖了维修工程能力评估工作的各个主要环节,指标集应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通用性。(3) 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指指标间的关系应是不相关的,指标之间应减少交叉,要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指标应容清晰、相对独立;同一层次的各指标间应尽量不相互重叠,相互间不存在因果关系。(4) 客观性原则客观性是指指标能真实地反映系统的特性,尽可能减少人为主观臆断性,坚持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量化的指标尽量量化,指标数据应

4、真实可靠。(5) 灵敏性原则当系统的指标参数变化时,系统的性能应相应地发生明显的变化。(6) 代表性原则指标应具有代表性,能很好地反映维修工程能力这个评估对象的特性。(7) 逐级递进原则一般来说,指标体系是由多个层次构成的,越往上指标越综合,越往下指标越具体。层次性主要反映了指标的纵向结构特征,这样能够使得指标体系结构清晰,逻辑关系分明。3.2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影响要素分析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是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该规定负责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可证的

5、维修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该规定界定的维修单位是本文进行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对象,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单位的维修工程能力影响因素繁多,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和维修工程能力调研,对影响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资源进行分析,确定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技术资源、管理资源、维修类别五个面的一级指标。其中,人力资源细分为人力规模和技能态度 2 个子指标,物质资源分为维修设施、工具设备、维修器材 3 个子指标,信息技术资源从技术资料和计算机资源 2 个指标分析,管理资源包括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

6、,维修类别分为共有维修工作和维修项目,共计 11 个二级指标,26 个三级指标。主要影响因素如表 2.1所示。表 2.1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影响要素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技术资源管理资源维修类别人力规模技能态度维修设施工具设备维修器材技术资料计算机资源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维修工作维修项目3.2.1 人力资源要素分析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足够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1)维修单位应当至少雇用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各一名。责任经理应当由维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按照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与生产经理兼职。(2)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适应其所承担的

7、工作,每年度都应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3)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国维修单位的上述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经理人员应当能正确理解本规定的要求并具有等同于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资格。(4)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经过有关民航法规、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对于从事无损探伤等工作且标准有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还应当

8、同时符合标准的要求。(5)放行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除外委情况外,放行人员应当是本维修单位雇用的人员;经过有关民航法规、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国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从事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至少具有I类签署;从事运输类和通勤类飞机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II类签署;国维修单位的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颁发的航

9、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且其修理项目部分与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应当一致;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局颁发的相应证件,并具有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放行人员还应当获得航空营运人的授权。(6)从事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有关的管理和支援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经过有关民航法规、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从事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3.2.2 物质资源要素分析维修保障设备包括

10、维修所需的厂房设施、各种工具设备和器材,以及它们本身的使用保障条件。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以及厂房、办公、培训和存储设施;根据维修可证限定的维修围和有关适航性资料确定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按规定具备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器材,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合格有效。(1) 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下列要求的工作环境以及厂房、办公、培训和存储设施。厂房设施应当满足为进行维修可证限定围维修工作的需要,并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厂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除航线维修以外,从事机体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其机库应当足以

11、容纳所批准的维修项目。租用机库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租赁证明。对于其它维修项目,应当有足够大的车间,以便正常实施维修工作。机库或者车间应当具备与从事的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吊挂设备和接近设备;机库和车间能够保证维修工作有效地避免当地一年可以预期的雨、雪、冰、雹、风及尘土等气象情况的影响。对于某些机体项目的维修工作,机库不是必需的,但应当同样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办公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能够有效地完成维修工作和实施规管理;各类管理人员可以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但应当具有足够的空间和必要的隔离;具备维修人员可以有效查阅有关资料及填写维修记录的条件。从事航线维修的,还应当为连续执勤的维修人员提

12、供适当的休息场所,休息场所至维修场所的距离不得导致维修人员疲劳。培训设施应当满足其培训要求。租用培训设施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租赁证明。具备存储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及维修记录的相应设施。(2)维修单位应当根据维修可证限定的维修围和有关适航性资料确定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并按下列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足够的工具设备,以保证其工具设备失效后能够在短期恢复相关的维修工作。维修单位可以使用与有关适航性资料要求或者推荐的工具设备具有同样功能的替代工具设备,但使用前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证实其等效性并获得批准或者

13、认可。维修单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某些使用频率较低或者投资较大的特殊设备,但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并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维修单位应当制作专用工具设备标识及清单,并建立保管制度,避免工具设备的非正常失效和遗失,保证维修工作需要的工具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检测工具或者测试设备的校验制度。常规的计量器具应当能追溯至有关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标准高于标准或者无标准的某些专用设备的校验应当能追溯至制造厂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本单位使用的个人工具,其管理也应当符合前述各项的规定。维修中使用自动测试设备的,应当控制其测试软件的有效性。(3)维修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具备其

14、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器材,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合格有效:维修器材应当符合有关适航性资料的规定。通过协议使用其他单位器材的,应当具有有效的正式合同或者协议。维修单位使用的器材应当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件,并建立入库检验制度,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批准的器材不得使用。使用非航空器制造厂家批准的供应商提供的器材应当告知相应的航空营运人,并通过航空营运人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者认可。对于本单位生产上述自制件的,应当在使用前告知相应的航空营运人,并通过航空营运人获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器材供应商评估和入库检验制度,以防止不合格的器材在维修工作中使用;对库存的器材应

15、当建立有效的标识、保管和发放制度,以防止器材混放和损坏,保证器材完好,使用正确。对于具有库存寿命的器材,应当建立有效措施防止维修工作中使用超库存寿命的器材。对于化学用品及有防静电要求的器材,应当根据原制造厂家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不可用器材的隔离制度及报废器材的销毁制度,防止在维修工作中使用不可用的或者报废的器材。3.2.3 信息技术资源要素分析(1)技术资料维修单位应当备有下列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文件: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及其他形式的文件,包括上述文件所引用的有关标准。维修单位所必需的航空器制造厂家规定的有关适航性资料或者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资料,包括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有关的各类手册、文件、服务通告、服务信函以及上述资料中所引用的有关国际组织和行业的标准。送修人按照维修合同中的维修项目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航空营运人的维修案、手册和工作单卡等。(2)计算机资源信息技术和软件解决案已经成为维修的必要条件。大量的维修工作驱动维修单位必须运用 IT 工具来跟踪并最终降低维修、人力资源和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维修单位需要运用信息系统使效率最大化并保证所做的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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