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燕山石化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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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类型: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制度名称燕山石化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QZ/YSSH.AJ.017.2014制度文号燕化企2014464号制度版本2014版主办部门安全监察部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者安全监察部审核部门法律事务部信息部企业管理部解释权归属安全监察部签发日期2014年8月18日废止说明/生效日期2014年8月18日制定目的规范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事故状态下安全抢险防护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制定依据中国石化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燕山石化公司约束对象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监督管理涉及

2、的相关制度/业务类别/所属层级/1 基本要求 1.1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进行液氨登记,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液氨生产安全生产资质许可。1.2 相关单位应建立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相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1.4 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

3、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2 管理职责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完善本规定;负责监督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液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2.2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液氨相关安全附件和监控设施的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2.2 安全监察大队根据安全监察部要求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3 相关二级单位是液氨生产使用储运管理监督控制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液氨的安全管理监督控制工作。液氨生产、采购、销售、使用、装卸、运输等责任单位管控范围见附件5.3 燕山石化液氨制冷信息统计表。3 管理事项与程序3.1 生产与使用管理3.1.1 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

4、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合量小于 0.5(v/v)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3.1.2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合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3.1.3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3.2 储存管理3.2.1 液氨储罐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GB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且应定期校验;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储罐进出口管线均应设置双切断阀,出口管线的一台切断阀应为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3.2.2 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室外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室外储罐应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室外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尚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能的消防水炮;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

6、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液氨储罐区一个最大罐容的25%。3.2.3 罐区四周应设置闭合的不燃烧实体围堤,围堤内区域应做防渗处理。围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储罐围堤内有效容积应为液氨储罐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3.2.4 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米。3.2.5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7、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铜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2.6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3.2.7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3.2.8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

8、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3.2.9 钢瓶储存(区)安全要求3.2.9.1 钢瓶应配备完好的瓶帽、防震圈等附件,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3.2.9.2 钢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堆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3.2.9.3 钢瓶储存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3.2.9.4 钢瓶储存(重瓶)区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

9、系统;钢瓶储存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钢瓶。3.2.9.5 钢瓶储存区宜设置事故吸收水池,在堵漏无效的情况下,可将泄漏氨瓶投入吸收水池中。3.3 运输管理3.3.1 液氨运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3.3.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

10、”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捡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3.3.3 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3.3.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3.3.5 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3.3.5.1 汽

11、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3.3.5.2 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05MPa的余压。3.3.6 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3.6.1 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3.3.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3.3.6.3 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3.3.6.4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3.3.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3.4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3.4.1 装卸管线和静

12、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3.4.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3.4.3 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或在执行装卸的车辆周围拉上警戒绳。3.4.4 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3.4.5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迸行装卸操作。3.4.6 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3.4.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3.4.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

13、禁抛、滚、滑、碰。3.4.9 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3.5 制冷系统(场所)安全要求3.5.1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且应至少两人24小时在岗值班,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5.2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的机器间贴邻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塞。3.5.3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3.5.4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3.5.5 密闭的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机的

14、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设事故电源供电。3.5.6 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3.5.7 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呼叫报警装置。3.5.8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照明设施及开关;氨制冷机房和配电室应设置蓄电池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3.5.9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3.5.10 机器间的贮氨器上方宜

15、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室外高压贮氨器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3.5.11 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紧急泄氨器设计应符合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JB/T 7658.12)的有关规定。3.5.12 冷凝器、贮液器、排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附属制冷设备,均应安装安全阀,并确保安全阀达到设定压力值时,能自动开启。3.5.13 制冷系统的安全阀排出口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应高出机器间房檐1m以上,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3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管内措施。3.5.14 制冷系统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有关规定;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3.5.15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并对管内介质流向作出明显标志。3.5.16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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