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员管理试行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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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协警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协警队伍管理,确保协警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协助公安工作,并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协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为公安局提供辅助管理、行政事务、协助勤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单独行使警察职权,不得单独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事项工作。第二条 协警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具体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警的组织、人事、福利、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各股室所队(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协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县局政工室负责协警的招聘、分配、调整和辞退,其

2、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聘用、调配和辞退协警。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调整、辞退建议上报政工室,政工室提出建议呈报局党委审定。第五条 协警的工资发放,由政工室提供名单,警务保障室按政工室的通知予以发放。第六条 协警实行劳动合同制,一经聘用按相关规定与局政工室签订合同,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因正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协警工作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工室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辞退协警,由用人单位填写辞退(解聘)协警呈报表报政工室,经局领导批准,由政工室下发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予以辞退,并通知财务室停发工资。对无故旷工

3、连续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协警;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或工作安排的;违反警纪警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政工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对协警辞退、辞职后所空岗位由政工室根据程序重新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录用的协警,不予聘用,警务保障室不予发放工资及其它费用,用人单位擅自聘用并从本部门经费列支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十条 协警装备由局警务保障室统一负责购买,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佩戴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警衔标志。第十一条 协警在工作期间表现突出的,可由用人部门推荐,报请县局予以表彰。对不遵守纪律、工作懒散或工作失职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工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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