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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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5 页 共 25 页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以下简称同济十院医疗集团)是以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为总院,以各加盟医院为成员,在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诸方面进行协作的互助组织。是依据国家新一轮医疗卫生改革的精神与要求,有效开发和科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效益,突破地域、医院级别和体制的局限,提高成员医院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医疗需求,经各成员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基础上自愿组建而成的医疗集团。第二条 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的宗旨是:在新医改背景下,积极推动医疗

2、卫生事业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改革,同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发挥各自特长,形成规模发展优势,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提高竞争能力,更好地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第三条 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内部成员间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的成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第五条 同济十院医疗集团以公益为导向,以管理为手段,以技术为纽带,加强合作,开拓进取,共同探索新形式下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新问题,争取政策支持,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各成员单位的进步和发展。第六条 同济十院集团设理事会,

3、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机构,负责集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理事会成员由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理事长由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的法人代表担任,理事会下设集团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集团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第二章 合作形式第七条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是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的总院(以下简称总院),与十院建立协作关系的医院是本集团的成员医院(以下简称成员医院)。总院与成员医院进行医疗服务等相关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必须始终坚持病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各项合作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第八条 合作期间,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医院功能不

4、变,独立自主地行使管理的职能不变。本医疗集团内部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总院通过医疗技术支持、管理指导、转诊绿色通道、人才培养等方式对成员医院进行帮助,在成员期内总院不收取成员医院管理费及冠名费。成员单位加挂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院的牌匾,负责在当地进行有利于扩大集团知名度的系列宣传活动。第九条 坚持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集团各项工作,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理事会每年召集1-2次会议,总结、安排工作,制定出阶段发展目标、合作意向和发展建议等。第三章 合作的具体内容第十条 品牌使用:1.合作期间,集团各成员医院可以使用“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院”的品牌。2.总院的品牌、技术及管理

5、规范的知识产权属总院所有,各成员医院应对上述知识产权予以保密,未经总院书面许可,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或将其公开发表。3.成员医院在使用总院品牌的过程中,须注意维护总院的品牌声誉,具体内容可与总院另行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医疗合作:1. 总院应建立绿色通道,积极快速地接受来自成员医院的自费或医保转诊病人。成员医院需协助总院成为本地区在上海的指定医保协作医院,经转诊至总院的患者可享受当地医保相关政策。2.鼓励和支持总院与成员医院的学科结对合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双方科室之间可以在聘请顾问、远程医疗合作、会诊绿色通道、指导手术与示范查房、专家及特需门诊、医疗专题培训和转诊病人方面全面合作

6、。3.对成员医院出面向总院联系求医的病人,总院在就诊、入院、手术、重要检查及治疗方面应予以优先进行,并由专门管理部门对病人就诊过程提供协助。对特需病人和VIP人群病人,予以特别的关心。在实行转诊过程中,坚持以有利于病人的健康及病人自愿为前提。4.会诊绿色通道:成员医院遇到疑难、重危病例需要总院会诊时,可以通过双方医务处(科)联系后,由总院安排专家实施会诊。5.医疗纠纷责任与处理:在会诊与转诊行为中如发生医疗纠纷,医疗行为发生地的医疗单位为纠纷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化解。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成员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需要到总院进修的,可优先安排。成员医院根据自身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向总

7、院提出申请。总院优先接受成员医院在职人员进修、培训,免收进修、培训费用,食宿费自理。第十三条 公益性活动:各成员医院每年有义务以集团名义在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策划、举办1-2次公益活动,在集团办公室统一协调下,总院有义务安排相关专家出席。第十四条 科研、教学、护理合作: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内部可以在科研、教学、护理、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总院通过培训、授课、研究生培养、联合申报课题、科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成员医院的科研、教学、护理水平。第十五条 成员医院若发生医疗纠纷,总院可为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提出合作互助的建议和项目,成员单

8、位可以自愿参加,共同发展。第四章 集团成员的义务第十七条 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各成员单位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统一管理、积极参与集团活动、维护集团声誉和利益的义务。第十八条 总院与成员医院间有认真履行双向转诊和优先接纳集团医院转诊病员的义务。第十九条 本集团内部进行资源共享,成员医院可以通过一定形式预约总院的专家门诊和特殊检查,总院有为成员医院建立医疗绿色通道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集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应邀按时参加集团会议的义务,对以集团名义发出的倡导、要求、文件、通知有积极遵照执行的义务。第五章 合作的终止第二十一条 医疗集团成立后,加入时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加盟期限延续。总院或成员医院遇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将终止资格:1、组织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相违背的;2、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3、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运作的;4、集团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集团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经集团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5、参加集团的医院提出退出集团的申请,经集团理事会通过后终止资格的;6、其它无法继续存在于集团内的情况。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可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须经集团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之未尽事宜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附件形式附于本

10、章程之后,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归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1 年 7 月 30 日生效。附1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的机构设置一、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同济十院医疗集团,以及对集团事务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协商,成立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理事会。二、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理事会有义务对申请加入本集团的成员进行审核。加入本集团的医院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本章程,并遵守履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2、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它与总院有写作关系的医疗机构;3、申请加入本

11、医疗集团,须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讨论通过后方能成为集团成员。三、同济十院医疗集团理事会是由本集团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负责管理、协调集团内的相关事宜。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的法人代表为理事长,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副理事长,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办公室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办公室主任为理事会秘书长。 四、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决定工作计划、合作项目。2、决定理事会及下设机构人员的任免。3、决定新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等重大事项。4、章程的修改。 5、决定本集团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必

12、要时,经本集团理事会成员的过半数以上提议,可以召开紧急会议。六、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办公室的设置及职能:1、同济十院医疗集团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总院派出专职人员组成。2、办公室设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各一人,副主任若干,由总院派人担任,主任的任命由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3、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内各项工作的具体开展和实施。附2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组织机构名单集团理事会 理事长 王兴鹏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院长 副理事长 (排名不分先后) 张玉峰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医院院长 查学安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医院院长 邵 柏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医院院长 朱月清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医院院长 季学军

1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医院院长 吴 杰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医院院长 沈 哲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医院院长 矫 建 江苏省昆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程明尧 浙江省横店集团医院院长 陶南开 上海力泉门诊部董事长 郑军华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副院长 集团办公室主任 陈 英 总院办公室主任 常务副主任 滕宏飞 总院医疗资源发展处处长 副主任 于永春 总院院长助理、科研教育处处长 朱开元 总院医疗事业处处长 施 雁 总院护理部主任 余 飞 总院宣传处处长 李 萍 总院信息处处长 吴晶心 总院体检中心主任 秘书 吴晓松 包桂丽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电子邮箱: ; 附3集团间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有关规定一

14、、集团总院与成员医院间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以下病人可优先互相转诊(除外政策法律规定的不许转诊的病例):1、成员医院在诊断、治疗方面有一定困难的疑难病人。2、重危病人救治受本院条件限制,需转院至总院而又能安全转诊的病人。3、成员医院缺少病人诊治所需专科或在尚需完善的专业、专科就诊的病人。4、病情稳定可回成员医院治疗康复的病人。 5、其他经协商需转诊的病人。二、实施办法1、集团内实行统一的转诊单,各成员单位凭统一的转诊单转诊病人。2、各成员医院为转诊病人提供转诊前介绍工作,一旦实施转诊,做好书面记录。3、急、危、重症病人转诊应事先通知总院,无特殊原因,总院不得拒诊或推诿病人。4、门急诊预约诊疗参见附件5。5、住院病人转诊,应带好转院小结,接诊医院不得拒诊。6、总院的各种检查、检验项目全部向成员医院开放,以利资源共享。7、集团内各成员医院双向转诊病人的费用单据相互认可。三、监督1、集团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双向转诊工作进行检查,总院医疗事业处及各成员医院应详细记录转诊有关资料,每年汇总一次并作出分析。2、对双向转诊工作,集团管理办公室每年向集团理事会通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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