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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案例十三:及时处理代理权变化案例A公司采购人员黄某于2013年2月从A公司离职,但A公司没有及时收回黄某手上的合同专用章和签约授权书。2013年3月,黄某携A公司合同专用章和签约授权书与B公司(A公司供应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提走价值20万元的货物(B公司不知黄某已离职),之后不知所踪。4月,B公司要求A公司按合同付款,A公司以黄某签合同时已非A公司人员为理由拒绝。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黄某行为构成对A公司的表现代理,A公司应承担此行为的结果,判决A公司按合同付款。解析 1、什么是表现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代理人被授权的表象,
2、致使无过失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拟制,使其代理行为有效,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如果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现代理的,该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2、表现代理的构成条件。不是每一个无权代理都构成表现代理,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如果认可,无权代理就是有权代理而不是表现代理;2)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4)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比如无权代理人有公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授权书等;5)第三人没有
3、过失,确实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表现代理的一般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依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缔约。但是,存在一些客观情形,如行为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亲密、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代理证明材料,这些客观情形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拥有合法代理权,并因此和行为人签订合同。以上情形构成表现代理,被代理人承担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后果。启示 1、及时通知代理权变化。如果公司人员或部门代表公司的权限发生变化,如因离职丧失代理权、公司决定改变代理权限范围等,应及时收回原来的代理证明资料,并将此变化及时通知到可能涉及到的内部或外部单位,避免无权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造成公司损失。 2、及时处理无权代理。当出现对公司的无权代理时,应及时处理,不构成表现代理的,作出无权代理声明并及时通知第三人;如构成表现代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不能简单认为与公司无关而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