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2-设备买卖合同(大型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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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继电保护综合自动化设备合同编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继电保护综合自动化设备设备买卖合同 买方:xxxxx卖方: xxxxx签订时间:2015年 8月31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目录第1条定义2第2条供货范围5第3条合同价格5第4条付款6第5条交货和运输6第6条包装与标记10第7条技术服务和联络12第8条质量监造与检验14第9条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6第10条质量保证责任与保证19第11条违约责任20第12条保险21第13条履约保证金22第14条税费22第15条分包与外购22第16条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3第17条不可抗力24第1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2、25第19条合同生效25第20条其它25附件1:技术协议28附件2:分项价格表29附件3:供货范围34附件4:交货进度表35附件5:资质证明文件36附件6:质量控制计划57 61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继电保护综合自动化设备本买卖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5年08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买方):xxxxx(卖方):xxxxx为履行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卖方承担本合同所述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供应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与报酬。为明确双方在设备供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买方

3、”是指xxxxx,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1.2“卖方”是指xxxxx ,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1.3 “合同”指由合同条款、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3条中规定的本合同总价。1.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9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时间。1.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用于正确运行和维护等所需的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说明书和手册、各种电子文档等

4、)。1.1.7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8“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示和规定。1.1.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委派(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10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

5、行监造的人员。1.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12“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设备己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本项目指72+24小时试运行合格。1.1.13“最终验收”是指是指买方在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设备的验收。1.1.14“电厂”是指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1.15“现场”是指位于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现场内,为买方指导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设备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示和规定,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四

6、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如有)。1.1.17“试运行”、“试运”和“调试”是指电厂按前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其修改进行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和试生产。1.1.18“机组”是指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1.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1.1.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1.21“设备缺陷”是指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

7、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和/或无法满足电厂稳定、可靠、安全、经济运营要求的情形。1.1.22 “现场开箱检验”是指在项目现场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检验,该检验一般由卖方、项目部、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进行见证,作为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与否的重要检验方式。1.1.23“原产地”:指合同设备制造的地方,或提供服务的地方。1.1.24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

8、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6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2 解释1.2.1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1.2.2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年”是指365天。1.3 文件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本合同附件;(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上述

9、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不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8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1.4 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5】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

10、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第2条供货范围2.1设备名称:设备规格(型号):继电保护综合自动化设备(具体供货范围详见技术规范书)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采用一流的工艺和材料、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2.3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技

11、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详见附件2。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使买方因此而发生费用问题。2.4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负责完成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配置的本次招标设备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制造供货和相关的工地技术服务。卖方提供的该合同设备应是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质量上乘、性能可靠,是全新的设备,并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第3条合同价格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19

12、.9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 价格、技术服务费以及合同设备的税费、运保费等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的费用。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3.3 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见附件2第4条付款4.1本合同下所有款项均应使用人民币支付。电汇或承兑汇票4.2 合同设备价格的支付:4.2.1合同生效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设备合同总价格【10】%的正式财务收据给买方后10天内,买方按设备合同总价格的【10】%给予支付预付款。4.2.2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发货条件(买方可到卖方公司验收设备),并卖方提交金额为

13、设备合同总价格【30】%的正式财务收据给买方后10天内,买方按设备合同总价格的【30】%给予支付发货款。4.2.3卖方设备全部货到现场后15天内,凭双方签字确认的到货单,将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买方验明无误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予支付到货款。4.2.4 卖方设备调试运行合格验收,凭双方签字确认的通过设备调试运行合格验收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20】的正式财务收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予支付验收款。4.2.5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保1年的质量保证金,买方将在相应合同设备通过最终验收,收到卖方提交

14、的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并审核无误后收到卖方合同总价格的【10】%的正式财务收据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4.3支付日期双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 买方应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8条支付违约金。第5条交货和运输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应保证交货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5.2交货期、交货地点、收货单位:5.2.1 交货期:设备全部部件于2016年1月30日前,最迟不超过收到预付款后(180)日历日交完。但是,如买方要求推迟,则应在买方要求的推迟的日期

15、交付。5.2.2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技术协议的要求提供与合同设备相关的电厂工程设计的所有基础资料,保证该资料完备、准确,并满足设计院的基础设计,确保电厂项目建设工程的按时开工。5.2.3 交货地点:(1) 海运:(2) 整车:(3) 零担:(4) 汽运: (5) 大型部件: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5.2.4卖方应安排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5.2.5收货单位:合同设备指定收货单位: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邮 编:技术资料指定接收单位: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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