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有权到物权——和谐社会的基本财产法律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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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所有权到物权和谐社会的基本财产法律制度(1)关键词: 所有权/物权/和谐社会/财产 内容提要: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上的所有权主要指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上实现了从所有权到物权的改变,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颁行,正在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挥着其积极的作用。如何认识物权法,如何认识物权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对于我们学习和领会物权法,正确运用物权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谈两点体会,作为本次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第三届学术大会“和谐社会与法制”论坛的发言。

2、(一)从所有权到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是财产存在的基本法律形式,物权法是财产法的基础,在构建社会财产秩序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在我国相当长时问以来,并无完善的物权制度,甚至法律上也不使用物权这一概念。造成这种情况,既有继受前苏俄民法,把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看作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的理论的影响,更有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的原因。这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主要是土地公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国以后,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运动,消灭了封建地主所有的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农民所有的土地私有制,但在五十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国家通过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

3、和在城市实行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等政策,逐步建立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彻底消灭了土地的私有制。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上照搬前苏俄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商品经济,法律不仅禁止土地买卖,而且禁止土地的一切商品化利用,正如82年宪法所规定的,禁止土地的买卖、出租、出借、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转让。在这种非商品化的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法律上只剩下所有权这样一种单一的财产法律形式,基于土地的商品化利用所产生的士地使用权等其他物权等财产形式不复存在。这就是我们长期以来,法律上只讲所有权,而不讲物权的根本原因。在非商品化的公有制基础上,其所谓财产所有权,也主要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尤其是国

4、家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既缺乏赖以生成的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一切归公,个人普遍的贫困,谈不上私有财产) ,也缺乏应有的法律名分和地位。在我国以往的法律以及法律观念中,作为私有财产的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仅仅被限于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而且这种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还被定性为社会主义性质,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有权派生的产物,私有财产所有权完全处于被排斥和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地位。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有权尤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则被过分地强调,被过度地推崇,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有权尤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具有无比的法律优越性。例如,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被认为是宪法乃至民法

5、的基本原则;国家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时,请求返还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国家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时,不论占有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有权请求返还;国家和他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而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拾得物无人认领时,归国家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性和广泛性。诸如此类的规定或者法律观念,都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优越性,反映了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歧视。这是一种片面强调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制度,这种所有权制度限制了人民对社会财富的追求,限制了人民对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追求,无法激发人民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它既反映了那个时代人们普遍贫穷的现实,同时也构成社会普遍贫穷的法

6、律制度层面上的原因。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迈进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近三十年来,伴随着对改革丌放的不断深入,伴随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尤其是私人财产的普遍增加,中国的所有权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不仅表现为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得到实质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过上了物质充裕、丰富多彩的富裕生活,而且表现为因非公有制经济而生成的生产资料私有权得到普遍的确认,以私营企业、上市公司的私有股份等为主要存在形式的私有财产拥有了应有的名分,私有财产获得了快速的增长。2003年初,经济学家樊纲先生从基本结构和金融资产两个主要方面的研究得出结论:“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参见谢湘、刘芳: “樊纲:中国57%的资本在私人手中”,http: / /law/civillaw/66127.htm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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