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部分综合练习题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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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 1 分析案例(每小题 50 分) 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 岁日本国籍。马某某,男,35 岁,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公民. 参考答案 :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某某违反我 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 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 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

2、要犯罪行为或结 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 罪。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 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 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 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 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 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 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王××(男,17 岁)与被

3、害人陈×× (1岁)系邻居,平素关系 甚好。一日,王×× 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 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 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 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 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 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 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为行 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

4、,王某的不作为与陈 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 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 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 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 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 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1)作业 2 第一题:赵某,男,1989 年 3 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 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

5、,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 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 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 岁,农民。李×小,男,15 岁,李某之子。某 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9 R+ S5 i3 O4 4 m+ g) 参考答案: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属于故意 (间接故意) 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 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

6、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作业 3 第一题:王某,女,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 件.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答 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 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 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 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构成故意 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7、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 度的身体伤害。 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 处罚。 第二题:周某,女,17 岁;甘某,女,16 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 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实行犯。 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 规定,满 14 不满 18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 18 的不适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 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1)作业 4 分析案例(每小

8、题 50 分) 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 岁。1998 年 11 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 有期徒刑一年 . 参考答案:李某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 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 5 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 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 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 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李某 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

9、69 条对判决宣告前一 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 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参考答案 :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罚金若干元。我国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 2000 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 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 劫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 263 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10、处 10 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57 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 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作业 1 一题: 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犯的是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 适应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属地管理。 二题 1 ,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正是王某 应当履行保护陈某的义务而为履行而造成陈某的希望结果。 所以, 从客观方面看,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2,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

11、成年人,应当预见 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到岸边,会造成陈某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 却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正是由于这种不负 责任的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某溺水子网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来看,王 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业 2 一题 答: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犯放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并未满十四周岁所以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题 1 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李某明知自己在山坡上往下滚石的行为会造成农民的伤 亡,但执意实施,造成农民

12、死亡的后果,使他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应受惩罚的行为。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为了泄愤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属于故意(间接故意) 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下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会导致他人伤亡, 并对其子说:“砸死他们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明确表明了他的这种 放任心理。 也就是对其他人死伤结果的放任为了排泄自己心中的愤怒而自觉 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李×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小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也属于

13、间接故意,对间接 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 其意志,都包含在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 结果时,不能认定其构成此种犯罪(包括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 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 李×小在与其父亲一起实施了滚石下山的行为,但未造成后果,所以他的行为不 构成犯罪。 作业 3 一题 1 是犯罪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主观上具有毒死丈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 了投毒杀害丈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丈夫服毒后,其后悔投 毒并主动求救邻居救助丈夫,致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所以王某的行为属犯罪过 程中的中

14、止. 2 对于犯罪中止,依据刑法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题 本例应按两个案分别处理。 周某、甘某、李某犯的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

15、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从重处罚 作业 4 一题 李某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 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参见 教材 244 页)。 李某 1998 年 11 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缓刑考验期满 时间为 2000 年 11 月。李某在 2000 年 6 月因再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这次犯罪时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而不符合累犯“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 5 年之内”的条件。不属于

16、累犯。 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分别定罪量刑, 然后根据数罪并 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具体做法是:撤销第一次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将漏判的盗窃 罪和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分别量刑,然后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三罪的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刑不能超过 20 年 二题 法院的判决不正确。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 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典第 269 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 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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