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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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对策摘要:本文在考察我国外资国内立法的基础上,指出多层次立法体系的弊端,建议调整立法体制,增加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以及我国外资企业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建议增加调整BOT形式吸引外资和控制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法 BOT形势 完善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达到国内经济立法和外商投资立法的高度统一,国内一般法律、法规同时调整外商投资关系和活动,是外商投资立法的最终目标。鉴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综合性法律,主要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及经营活动等,这些内容可划归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的企业组织法。重新制定外商投资法以规定外商投资方向及对外商

2、投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国家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规定可直接划入国内相关部门法调整。在这个基础上,再将国内经济法律逐步地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最终达到取消专门调整外商投资法律,实现国内经济法和外商投资法的完全统一。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的情况和我国加入WTO所承担的义务来看,应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 一、改进立法体制,增加透明度我国法律和政策透明度较低主要归因于立法权分散的、多层次立法体制。目前我国立法主体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细则。这种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在实

3、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吸引外资,各地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国家法律指引下形成了各种“内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对吸引外资反而起消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WTO义务,我国政府应在及时废除与WTO相违背的法律、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措施的同时,减少立法环节,调整立法体系,规范立法权限,避免各地立法,造成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冲突,保证外资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增加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加强司法审查,以确保中央、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符合WTO协议。 二、简化设立外资企业审批制度其一,目前,设立外资企业都要经过申请,审批和登记,设计进口设备和征用土地的,还要经过立项。这种审批制度审

4、批部门多,效率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应该加以改革,代之以国际通行的自动核准制,提高外资审批效率和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其二,国民待遇不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是国际公认的,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外资和尊儒阶段试行国民待遇。对外资进入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试行普遍审批制度,并限制外资的持股比例。其三,对试行普遍审批制度的外商投资项目,要着重审查进入的行业和允许的持股比例,同时要简化审批程序。 三、加快服务业外资准入和管理立法应对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不断开放的趋势和由此带来的压力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及时研究对策。首先,应该冷静地分析服务业现状,利用WTO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把好服务投

5、资准入关。其次,要克服立法滞后造成无法可依或法律政策不透明的局面,加强加快服务领域外资管理立法,并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 四、充实外资法内容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方式较为单一,较多地采用合资、合作和独资的方式,这些引资方式适用于建立生产型企业,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时间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际上一般采用BOT方式,充分利用闲散的私人游资。但是,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制定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法律体系。在外资进入及外资企业经营行为中,企业转移定价行为较为突出,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外资立法应增加以下内容:1、制定WTO形式吸引外资的法律规范BOT是本世纪80年代初才出现的

6、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已经受到各国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BOT是英文Build-Operation-Transfer 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分为三大步骤:1.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政府出面保证,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2.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3.协议期满,投资者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从而完成BOT的营运。2、制定控制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转移定价是指跨国连属企业之间在交易往来中,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

7、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认为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连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主要手段是在货物买卖中高进低出,巧设名目,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以及不合理地向合营企业分摊劳务、管理、技术开发费用。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抽逃利润和税收,给我国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国家税务司反避税处曾算过一笔账:在我国已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从账面看,外企亏损面达60%以上。针对目前这种严峻现实,当务之急是要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参照OECD准则,借鉴发达国家控制转移定价的法律规范,加强税务、工商管理、商检、海关、统计机构等多方协调,形成全方位监控体系。3、在我国外资法中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我国外商投资法内容上存在的一个缺陷就是缺少法律责任条款,致使许多外商投资违法行为,例如假合资、假外资、假技术先进企业、虚报投资比例,抽逃资本等,无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国内经济法、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制定较为详细、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规范外商投资及经营的行为。(责任编辑:韩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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