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协议标准文本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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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协议标准文本(初稿)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建设施工中建设方(以下称甲方)和施工方(以下称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工程基本情况(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范围: (四)工程总造价: (五)工程工期: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矿

2、山安全法(三)建筑法(四)煤炭法(五)合同法(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八)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作业规程(十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十三)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14号)(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甲方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

3、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3.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安全例会、“一通三防”例会、工程技术专题研讨会、安全检查通报会、事故分析调查会等安全相关会议,向乙方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4)保证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接到乙方因隐患停工的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如果需修改设计的,须按规定重新报批;(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乙方应急救援预案纳入管理;(7)

4、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3.2审查乙方安全资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1)是否具有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与承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及近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预控制度;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制度;(4)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5)是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5、备办法的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8)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 (9)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设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演练; (10)所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6、、施工器具及配件是否具备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并符合其他有关井下设备安全管理规定。3.3 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1)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着重协调交叉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2)与监理方共同监督、检查乙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在通风、给排水、供电等永久系统形成前,不得安排进行采区及准备巷道施工;(4)审查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是否可行,对涉及到矿井安全或对其他施工单位构成威胁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负责牵头召集各相关单位进行会审;(5)自接到乙方施工安全达标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给出验收

7、结论性意见;(6)组织协调施工作业有相互影响的各施工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双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7)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涉及安全生产设施的,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对设施进行质量认证许可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3.4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资料、安全条件并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1)除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外还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符合勘查和设计规范要求的矿井(田)精查地质报告;符合勘查和设计规范要求的矿井(田)水文地质报告(包括补勘地质资料);井筒施工检查

8、孔资料;矿井供电、给排水、通信等资料;周边煤矿开采及老窑情况调查报告;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表土冻结试验测定的表土物理力学性能参数(井工冻结法施工适用)。瓦斯地质相关资料及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资料(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浓度、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等)(高瓦斯矿井适用);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适用);其他煤矿相关安全基础参数测定资料,如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等。(2)二期工程施工前,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3)进入二期工程前,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

9、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适用);(4)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低瓦斯矿井适用);(5)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符合有关规程和设计规范; (6)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听取乙方意见,做好会议纪要,纪要应有交底人、被交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存档备案。3.5 保障井下各大系统的稳定、可靠确保矿井通风、供电、给排水、压风、提升等永久性系统形成后,正常运行,各项运行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且满足设计要求。3.6 对矿井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及勘查报告等资料确定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确定重大灾害防治重点。(1)瓦斯防治工作负责瓦斯

10、等级鉴定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配齐瓦斯抽采设备,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施工过程中发生瓦斯积聚时,统一组织实施排放;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严格落实两个(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施工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

11、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2)水害防治工作配齐各类探放水设备;进入一期、二期工程前,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临时排水系统;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适用);遇小窑、老空区积水、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要探放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超前探放;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的矿井,采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采用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手段,查清水文

12、地质条件,必要时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3.7保证安全投入与合理工期(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的提取规定(财企2006478号),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2)对施工过程中乙方为保证安全增加的合理投入应给予解决;(3)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规范和行业有关项目建设工期和造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4)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3.8隐患险情及时告知与抢险救援(1)若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矿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危及各施工方安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各施工方撤离施工现场,并及时组织抢险救援;(3)

13、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3.9单位工程未竣工交付使用前,甲方若提前进入自主施工或接管有关工作,应对提前进入接管的区域、系统或相关工作的安全负责。3.10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3.11按照国家规定为项目购买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4.1具备相应资质并独立施工(1)具备国家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且资质必须经

14、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业务的,必须具有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2)项目负责人须取得执业资格,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甲方认可。4.2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设置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对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同时纳入甲方预案管理;(5)严格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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