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定版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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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 工程地点: 3、 建设规模: ;最终以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内容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补充

2、协议书及附件);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报价附件4、 合同专用条款;5、 合同通用条款;6、 廉政协议书;7、 安全协议书;8、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9、 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可以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按上述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以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内容为准。第四条 工期1、 开工日期:各单位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按下述第( 2 )种方式确定:(1) 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2) 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3) 以发包人批准的开

3、工报告为准。在未确定开工时间前承包人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补偿。2、 工期目标按以下约定执行,如发包人另有书面要求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 称建筑面积(约)阶段性工期目标竣工时间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单位的时间备注基础工程完成时间主体结构完成至 层时间或达到预售条件的时间主体结构封顶时间单体外装饰架拆除完成时间外装完成时间干煤棚化水间、中和池除氧煤仓间、1#锅炉基础、1#除尘器基础破碎楼、空压机房、给水泵房、1#2#栈桥、渣库、灰仓、烟囱基础、脱硫装置、油泵房说明:以上所指的工期、时间按日历天计算,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发包人有权要求

4、承包人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通知要求;承包人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发包人应考虑承包人的意见,并对原作出的书面通知要求作出适当调整,调整后承包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3、除以下情况可以顺延工期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1)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致使工程结构类型变化的;(2) 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的;(3) 发包人书面通知延长工期的;(4) 本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延长工期的情

5、况。除第(3)项外,因上述情况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时间以发包人作出的书面确认为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或者承包人未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的,视为不涉及工期延长。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的缓建和工期延误,允许工期延长,但承包方自愿放弃工期索赔。主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工期延误”的约定不再执行,双方只按本约定内容执行。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1 、监理单位及人员:本工程监理单位为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 ;监理

6、单位的职权: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理,解决施工图的技术问题,除前述委托的职权外,其余均需取得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后才能行使。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等与发包人发出的相关内容不一致或者抵触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2、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参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验收、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必须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除发包人书面追认外,均

7、属无效,对发包人无任何约束力。3、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施工员: ,资料员: 。若承包人派驻的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上述派驻人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否则,承包人除必须立即将该人员调整为全职外,并按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需变更相关委派人员(含本协议第九条中的相关人员)的,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工作交接,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

8、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六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以下工程中除 8条款外,均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给相关专业承包单位,不与承包人发生结算。1、弱电工程(即智能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通讯系统等);2、除承包范围以外的供电工程(含一户一表)、室外供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中水系统、天然气系统工程;3、暖通(中央空调)系统工程;4、电梯、扶梯、货梯、发电机组工程;5、消防工程;6、园林工程、灯饰工程;7、0.00以上烟囱,工业设备安装和钢构;8、装修工程,包括:(1)首层大厅(2)电梯前室(3)楼层公共过道(4)成品精装修房(5)其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为上述专

9、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并按第七条约定承担配合工作。承包人未及时为上述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或者未按第七条约定承担配合工作的,承包人应按第十五条2款(1)项约定承担责任。8、“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分项工程”(详见附件附表)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本处所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指外墙面砖或其它外墙块料面层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和配合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或供应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要求及时签订三方合同(三方合同内容以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样本内容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迟签订三方合同,否则,由此造成

10、的损失(含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按本工程的总建筑面积 1 元/平方米累计计算在该工程结算时直接扣减工程结算价款。第七条 承包人的配合工作及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内必须对本工程所有分包施工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和承包人自己分包的工程)进行管理和配合,行使总承包职权,承担总承包责任和配合责任;但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电梯、消防、燃气、弱电工程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其他总包责任和配合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约定责任及义务,投标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其中主要配合工作内容及责任如下:1、 承包人应该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施

11、工单位和承包人自己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下同)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定位轴线标高、通行道路、水电接口、必要的脚手架及架料(确保符合安全要求)等。2、 一般的剔槽打洞、嵌缝补槽补洞、提供必要的临设场地、保安和清洁卫生、环境插入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门窗工程的塞缝。3、 承包人的塔吊等垂直运输施工设备在未拆除前有义务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无偿提供材料设备的垂直运输(包括长、大、重型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4、 配合协助本工程分包单位办理相关分包工程验收手续,收集整理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并且统一归档。5、 配合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安)监手续、工程竣工备案证等,需承包人签字

12、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6、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样板房、环境绿化的保修及维护工作(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针对样板区域内质量问题(如通道照明、样板房屋顶漏水等),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及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7、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与该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确认或者签署相关意见,但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配合费、税金或无故不签字盖章确认等,否则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总价款1%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出现上述情况后可不再需要承包人确认

13、或者签署相关意见,但承包人仍负总包责任。8、 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对该工程进行检测、检验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协助、配合义务(如磨平桩头、提供场地、提供安全措施等),确认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9、其他需要由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内容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因承包人原因不配合或者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责任和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工作,直接造成承包人连续7天/次以内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总工期亦不延长;每次连续停工超过7天的,对超过7天的部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顺延总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承包人除按约定包干计取总包管理费及配合

14、费用外,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约定的责任及义务(含本条第9项的内容,下同),不得再向发包人或本工程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再确定其他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施工项目,承包人均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第八条 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1、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验收依据按以下要求执行:(1) 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2) 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有害物质排放和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本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节能的规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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