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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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怡嘉苑”商品房买卖合同(车库)(慈工商格式备案2010-1-1-32)慈溪市蓝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怡嘉苑”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下车库)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慈溪市蓝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 胡忠苗 联系电话: 0574-63978619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82000107947 企业资质证书号: 慈房开资字第89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慈溪市杨梅大道天怡嘉苑销售展示中心 邮政编码: 315318 联系电话: 0574-63316788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

2、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慈溪市浒溪线6#-1、6#-2 地块 、编号为 82-017-671-2886(9#、10#)、82-017-671-2885(1#-8#)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慈国用2009第171035号(9#

3、、10#)、 慈国用2009第1710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8#)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6104.00(9#、10#)、15431.00(1#-8#)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天怡嘉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0)浙规(建)0220068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横河2010-3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慈溪市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

4、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地下 1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79 年 8 月 31 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车库 ,属 钢混 结构,层高 不低于 3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详见主体房合同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

5、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314.09 平方米(包含物业办公用房 132.77 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 181.32 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坐落 9#楼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地下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全部出售 。2、车库,地下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全部出售 。3、地下储藏间(摩托车库)等

6、地下空间归出卖人所有,全部出售 4、其他:详见主体房合同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4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按个计算,该商品房(车库)总价款为 元。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7、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8、(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该地下车库按个计价,交付时不涉及面积大小差异处理,出卖人与买受人给予认可,无异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

9、下列第 1或3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通过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买受人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若因买受人原因要增加首付

10、余款的,买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补足余款,按揭放款利率以银行当期放款利率为准,违反以上约定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和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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