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zh****71 文档编号:130411663 上传时间:2020-04-2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79.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LOGO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xxxx有限公司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开发区)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以节约资源、控制造价、利于工程建成后的使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原设计性能,确保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实现对工程项目科学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四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及原招标工程量清单

2、以外新增减工程等内容的变化。按变更性质、重要程度和造价影响,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第五条重大变更是对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价有较大改变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工程重大变更: 1.增减单项、单位工程的; 2.工程结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3.更改工程关键部位或整体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改变关键材料、设备规格的; 5.单个工程变更价款(估算)超过一定限额的(详见附件)。 除工程重大变更以外的变更为工程一般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六条工程变更可由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一

3、律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发出变更要求。 第七条工程变更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先组织参建各方深入调查研究,与原设计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比较,经充分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正式进入建设单位内部会签变更程序。 第八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自行确定,重大变更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一旦确定或经批准,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重大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工程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报批,对其中工期较紧的重大变更,区发改局可先行预批准后再上报认可。 第十条遇工程抢险等突发性

4、事件须对原工程实施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区发改局报告,经同意后先行紧急变更,事后及时完备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并补办审批手续。除此之外的重大变更必须事前办理审批手续,事后一律不予受理,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报重大变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重大变更报告,主要内容为变更事项、变更原因、预计效果; 2.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单价、费用及造价变化估算; 4.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情况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 5.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使用等单位,及专家咨询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变更经(预)批准后,在组织实施的同时,建设单位应敦促施工单

5、位及时编制工程量费用、造价变化额度。 第五章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价款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工程量、单价、费用及造价变化先行审核,重大变更价款应及时送区评审中心评审,变更价款以评审结果为准。 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重大变更的价款确定,由区发改局组织报审。 第十四条除抢险等特殊情况外,对不可复原、隐蔽等事后不易计量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书面通知区评审中心,区评审中心须在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前赴现场取得可计量的资料。 第十五条变更价款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该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该价格变更工程价

6、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由施工单位依据其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价格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各项取费标准,结合其投标文件中降价等优惠作同比例下调后组价报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的,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与区评审中心对变更价款有原则分歧的,由分管政府投资项目的区领导协调确定。 第十七条一般变更不支付进度款,待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时按规定支付。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价款经评审后可按(主)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达到项目总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80%时,区财政部门应

7、暂停支付后续进度款,待项目投资控制资料整理完成、缺口资金落实后再予支付。 第六章概算控制及调整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后,增加的价款原则上在单位工程造价和基本预备费内消化调剂,整个项目投资仍按批准的总概算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当变更引起概算突破时,须适时办理调概手续。根据投资控制资料,预计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时,建设单位需及时整理投资资料送区评审中心评审。区评审中心按“已完成投资按实计算、预计需发生投资按概(预)算指标估算”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实超过原批准概算时,建设单位再申报调概。 第七章工程变更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资料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须规范管理。对变更手续不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发改、

8、评审、财政等部门可不予批准变更、不予评审变更价款、不予支付变更价款。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变更令、变更联系单须实时、真实,应做到格式统一、内容规范、字迹清晰、附件齐全、计算准确、编号连续、签证完整。 2.工程变更报告及批复、变更设计文件、图表、工程量清单、评审报告、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等,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与原设计文件等工程资料一并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管理负全责,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自履行相关职责。违反规定组织

9、实施工程变更,以及审批、评审、支付价款的,一律按照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主要为: 1.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可适当扣减勘察设计费或提出索赔,具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2.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可向其索赔。 3.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区(开发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自行作废。 投资项目更动监管办法感谢您的赏阅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