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备考辅导-企业法律顾问:保险合同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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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顾问:保险合同分论一、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点在于保险标的的不同。前者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后者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或财产利益。这种区别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体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保险标的人格化。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诉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存在形式的保险利茄,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2、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于以确定,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所以,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限辆。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保险人限定或者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投保任何金额的人身保险,而不会发

3、生像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的问题。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以为任何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各种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防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和分娩等。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就投保人而言,在应当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

4、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追偿。(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根据保险法第3l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只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述范围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1、年龄误报的后果。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表现在:(1)解

5、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中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此种情况下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约束,即保险人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归于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不得再解除合同。(2)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申报的桩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6、,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保险费及其缴纳: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向保险人一次支付,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1)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末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末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人身保险合同因前

7、述原因而致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陂的,保除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串的现金价值。4、保险金给付。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其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或者板保险人指定有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向

8、受益人支付保险金。5、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1)投保人故意造成枝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交足1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校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此规定,以被保险

9、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白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10、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7、保险合同解除时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防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约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以人寿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为标准,人寿保险分为

11、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死亡保险依期限可分为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防。终身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保险期限,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定期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定期限为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在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合同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年金保险。3、生死两全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死亡、伤残,或

12、者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这种保险,或者以生存保险为基础而对保险金的给付附以死亡条件;或者以死亡保险为基础而对保险金的给付附以生存条件。如我国举办的儿童保险就是一种生死两全保险。4、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简化了的人寿保险。依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其特点是保额小,手续简便,适合于普通大众。5、年金保险。简称年金,是指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但年金保险并不以生存保险为限,可以加保死亡保险,实务上,年金保险通常为牛死两全保险。(五)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

13、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分娩以及由于疾病或者分娩致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给付保险、工资收入保险、业务所得保险以及残疾、死亡保险。(六)伤害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又称意外事故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致残、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伤害保险是对因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给子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但伤害保险合同井非一种填补受害的合同,依照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应当支付确

14、定金额的保险金。伤害保险包括普通伤害保险、团体伤害保险、旅行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防、职业伤害保险等。二、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以下仅介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

15、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

16、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或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参见上节“代位求偿权”)。(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限于有形财产。具体又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农业保险合同等。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担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有形之动产或者不动产。具体表现为如下财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及低质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账外或摊销的财产等。下列财产不在企业财产的保险范围内: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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