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竞争法律制度比较研究_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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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竞争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张守文单筱汛 现代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 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 它 主要体现为反垄断 法 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方面的立法 其 主要的和直接的目的是 维护公平的 有效的 市场竞 争 并对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和妨碍 正 当竞争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加以禁 止 从而保障社会公 共利益 保护消费者利益 促进 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正 由于竞争法律制度对 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重要之至 因而被称为 市场经济的基石 本文 限于篇幅 拟仅对中 日竞争法律制度的几个主要方面 略作比较述评 一立法背景的比较 二战结束以后 美国占领 军迫使日本实行了 民主 主义的政治体制 对战前的

2、经济 产业和 社会体制实行了大规模的改革 其中 在经济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农地 改革 解散财阀和 劳动 改革 通 过解散财阀并使其 原属 企业各自独立 导致原来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 企业不仅 在组织 上被分割 而且它们之间的资本 人事联系也被切断 在这种情况下 为确保民主主 义的自由市场 经济 保障各独立企业的自由竞争 日本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为样板 于1 947 年制定了 禁止垄断 法 但该法规定过于严苛 甚至 阻碍了日本的产业复兴 因而日本 分别 于 1 953年和197 7年作了两次 重大修订 从而使该法在竞争法律制度 中更居于 核心 地 位 中国 由于长期实行计 划经济体制 政企不分 产权

3、模糊 因而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 企业难以开展 逐利 竞争 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非 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出现和公有制主体的 相对独立 市场竞争才愈演愈烈 但在实行市场 经济体制以前 由于 计划体制的作用仍然十 分 巨大 加之人们对竞争认识不 足 因此在立法上仅有零散的宣言式规定 竞争法律制度并 未真正确立 直到 199 2年确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才正式被纳入立 法日程 这主要表现为陆续制定和颁布了 反不正 当竟争法 以及与之 相关的 产品质量 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等 同时还表现为作为配套立 法的 专利法 商标法 经济合同法 等法律的修改 从而在 中国第一 次确立 了 与

4、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 中日两国确立各自的竞争法律制度 都是发展市场经济 保障经济民主的要 求 同时 两 国都是在对集权型 统制型的 经济体制 包括战时经济体制 进行改造的基础 上来创建 自己的竞争法律制度 即该竞争法律制度的建立 并非市场经济充分发展而产生的 自然要求 而是国家 利用 法律对社会变 迁的推动作用而主 动 采取的以立法推动新经济体制确 立和发展的举措 它体现了 国家 主动 规 制市场主体活动 调 控经济运行的精 神 两 国的不 同 参见 现代日本经济事典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日本总研出版股份公司198 2年版 第 21 2 页 外国法译禅 19息4 年第 2

5、期 一 一 向 一 曰 一一一 曰 一 一 一 之处在于 日本是在已有的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 全盘吸收 了 美 国的制度 并使之与本国国 情相结合 而中国则不然 它没有经过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阶段 在建立与市场 经济相适应的 竞争法律制度方面 虽然亦可借鉴外国经验 但必须强调依自己的国情 走自己的道路 正 因如此 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因无经验而造成的 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二立法体系的比较 一国的竞争法律制度总是对应于竟争法律的立法体系并通过后者表现出来 日本的竞争 法律制度 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其立法体系中 反垄 断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1 194 7年颁布的 关于

6、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 正交易的法律 简 称 禁止垄断法 2 禁止垄断法 的补充法 包括 195 6年的 迟付承包费用等防 止法 和 1962年的 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又称 景表法 3 禁止垄断 法 的除外规定 这主要是 指 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的适用除 外 的法 律 以及 中小企业团体法 和 输出入交易法 等许多法律中的适用除外现定 反不正 当竞争方面的法律主要是 193 4 年的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 上述的 景表 法 也是其补充法 这样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 便共同构成了日本竞争法律 制度的体系 并且 反垄断法在立法体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 中国

7、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 竞争法律制度形成较晚 因而竞争法律的立法远不及日本完 善 在反垄断法方面 至今仍无专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 而仅是在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等法 律中作以零星规定 在反不正 当竞争法方面 如前所 述 已制定了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及一 系列配套法律 由此亦不难得见 反不正 当竞争法是当前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重 心 比较中日两 国竞争法律的立法体系 可知两国的竞争法律制度有以下不同 其一 它们 在立法上虽然都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规范组成 但日本的法律规定明显 地更完 备一些 其二 在立 法体系中 日本是以禁止垄断法为重心 而中国则是以反不正当 竞争法为重心 之所以如此

8、 当然与经济 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 应当看到 日本的 市场经济发达 垄 断问题更加突出 因而要求从整个社会经济的 角度对垄断加以规制 而中 国正值市场经济不发达时期 违背公序良俗 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因而要求运用法 律对其加以规制 由此可见 中日两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尽 相 同的 而法律则必须要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着力解决在经济和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 于是 解决问题的需要便确定了法律的特殊目的和功能 从而便中日两国在立法体 系上的侧重各有不同 三立法宗 旨的比较 日本竞争法律制度的宗旨集中地体现为 禁止垄 断法 中关于立法宗 旨的规定 该立法 参见

9、厚谷 襄儿 禁止垄断法的体系 载于丹宗昭信 厚谷襄儿编 现代 经济法入门 群众出版社198 5年 版 第8 1页 各类法律规定 详见 岩波大六法 岩波书店平成 3 年 1991年 版 第 2239 2 8 8 8页 或详见 模范六法 三省堂昭和6 0 年版 第159了一17 7 3页 中日竞争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宗 旨明确了禁 止垄断法的结构和整个竞争法律制度的目的 是认识日本竞争法律 制度 的入 口 对于日本竞争法律制度的宗 旨或称目的 一般可分为三个层 次来理解 第一 层目的 是 通过 禁止 私人垄断 不当地 限制 交 易 和不 公正的交 易方 法 防止事业 支配力的过度集 中 排除用 结合

10、 协定等方法 对生产 销售 价格和 技术等的不当限 制以 及 其 他一切对事业 活 动的 不 当约束 这一宗旨表明 法镶所要 禁 止的有三个方面 即私人 垄断 不当地 限 制交 易 和不公正的交 易方 法 对这三者加以禁止是 维护 公 平竞争的主要方 式 唯有采 取这种 方 式 才能防止事业 支 配力的过度集中和各种不 当地限制 约束事业活动 的情事 第二层目的 是 促 进公 正 而 自 由的竞争 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 繁荣事业活 动 提高 雇用 和国民收 入的实际水平 这是 在 实现了第一 层目的的基础 上所欲达到的目标 旨在通 过 经济民主 和经济 自由来促进 经济增长 所谓促 进 公 正而

11、自 由的竞争 指的是 促进卖方 和买 方构成的市场交换结构健康而完满 地运作 其中 自由的竟争侧重于强调市场的开放性和竞 争价格的自由性 而公正的竞争则侧重 于强 调市场竞争的公 平性和 正 当性 第三层目的 是 确保一般 消费者的利益 促进 国民经济民主 健康地发展 这是建 立在上述两层目的实现基 础上的最终目的 所谓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 就 是通过 公正 而 自 由的竞争 确保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 也 就 是保障卖方 和买方之 间经济机 会的均 等 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民主而健康地发展 实现经济民主主义 可见 日本 禁 止垄断法 的主要的 直接的目的 是 促进事业者 公平自由地竞争 达

12、到目的的方法 是 禁 止事业者的三种不法活动 防止事业 控 制力的过度集中 由于该法要通 过维护 和促 进公 平自由的竞争来确保经济发展效 果和消费者利益 因而该法被学者称为 经 济 宪法 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宗 旨主要体现为 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有关立 法宗 旨的规定 该立 宗旨也可分为三个层 次来理解 第一层目的 是 鼓励和保护 公平 竞争 制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 这里的公 平 竞争 应 理 解为公正 而 平等的竞争 所谓公 正竞争即各类 主体均需依 法竞争 法律为竞争主体创 造共同 的竞争环境 并且 法律对竞争主体的适用也 是公正的 所谓平等竞争即竟争主体之 间 地位 平等 并在平等条件下

13、进行 自由的竞争 此外 依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之 规定 不 正 当 竞争 是 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服务的市场 主体违反该法规 定所从事的损害其 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 益 扰乱 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综 上可见 为鼓励和保护公 平竞争 不仅要反不 正 当竞争 而且也要 禁止 垄断 第二层目的 是 保护经营 者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 服务的市场主体 而消费者则是 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 通过反不 正 当竞 争 可以保护从事正当竟争的经营者 通过保护经营者公正而 自由的竞争 消费者 可以从中 受益 并 免受 违背商业道德的经营者的侵害 第三层 目的 是 保障市

14、场 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是在经济方面的最终目标 事实上 参见注 引著第8 0页 田参见有贺关智子 禁止垄断政策 载于 现代日本经济事典 第2 1 3页 外臼法捧褥 1匀马 4 年结 2 期 上述目标的实现 无疑是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防止 市场失灵 无疑是为了兼 顾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 从而保障社会公益 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健康发展 比较中日竞争法律制度的宗 旨 不难得见它们与各国经济法共通的宗旨都是一致的 即 都是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 兼顾 效率与公平 促进经济的稳定增 长 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 推动经济与社会的 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此外 两 国竞争法律 制度的宗

15、旨因其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的不同而各有侧重 日本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情况下 主要需解决垄断等限制竞争的问题 而中国则因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吐期 故与市场经济 相 配套的硬件和软件尚不完善 不正当竞争激烈 其缺弊亚待摒弃 正因如此 在竞争法律制 度的宗 旨方面 日本更侧重于规制垄断等限制竞争行为 而中国则更侧重于规制不正 当竞争 行为 这与市场经济及社会 文化的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 由此亦不难推知 由于行政垄 断和经济垄断目前在中国都是客观存在的 并且它们都严 重 地阻碍了市场经济休系的建立和 发展 因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反垄断的任务会变得日益艰巨 四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 如前所述 反垄断法律制

16、度是日本竞争法律制度的重心 因而 在立 法 上 也是十分完备 的 而中国则与之 相反 至今仍无形 式 意义上的 反垄断法 尽管如此 就现已存在的相 关法律规范 仍可进行比较 日本的 禁止 垄断 法 在构成上具有自足法的特性 它规定 了该法的立法宗 旨 规制对 象 执行机构的组织权限及 理事程序 诉讼与惩 罚等方面的内容 便于实际 操作 体现了实 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精神 日本的 禁止 垄断法 在实体规定 上 一可分 为行为规制法 结构规制法和方法规制法三部 分 现略加说明如下 行为规制法又称 限制竟争行为规 制法 主要体现为禁止私人垄断和不 当交易限制方面的 规定 它禁止任何事业者的市场支配 是 禁止 垄断法 的核心 应当指出 这 里的私人垄 断在经济学上相当于托拉斯和辛迪加 而不 当交易限制则相当于卡特尔 它们都是 限制竞争 的行为 对其加以规制 也是整个日本竞争法律制度的重心 结构规制法是指对市场结构加以规制的法 由于竞争法律制度的宗旨之一是防止市场支 配力的过度集中 因此 不仅要规制事业者的 行为 而且要规 制市场的结构 即要对市 场经济力的集 中加以规制 结构规制法主要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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