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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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使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本章导语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教学要求 从行政法的概念出发 一般性的介绍行政的概念 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 特征和作用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及行政法学 根据我国的情况 介绍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特征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最后 向学生释名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并介绍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主体 客体 内容 特征和变动等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关

2、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主体 客体 内容 特征和变动 本章教学难点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 内容 特征和变动 本章导语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一 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是一个相对于立法 司法的概念 专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 在这一前提下 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 从方法上可归纳为四类 一 行政的概念 除外说积极说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综合说 一 行政的特征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具有法

3、定性与裁量性行政具有效率性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 多元性 的法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 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三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

4、命之后产生的 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 有关行政法的观念 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 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 1 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 成文法起补充作用 2 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 与普通法院分立 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 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 行政法体系完整 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 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 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 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 自由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 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 即以维护社会

5、秩序为主要目标 在自由法治国时代 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政权 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外 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 促使公共行政履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 1 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2 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 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 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 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 德国设行政法院 但德国和法国不同 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 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英美行政法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

6、系上没有公法 私法的明确划分 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 民事 行政案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 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四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所谓正式渊源 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 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条约等 所谓非正式渊源 是指具有法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 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 政策 道德和习惯等准则 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一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国家具有各自不

7、同的特点 在英美法系国家 行政法的渊源以判例法为主 制定法为辅 在大陆法系国家 行政法的渊源则以成文法为主 法国早期的行政法以判例法为主 在我国现阶段 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 二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通常认为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其分为以下形态 1 组

8、织关系 2 行为关系 3 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一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 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 离开了行政关系 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3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第三人之间构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 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三类 分别是 一 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二 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二 行

9、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对内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因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该系统内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 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在行政系统之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公民或组织 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 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因行政活动而直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因行政活动而后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 以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前提或者依附于前者 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或保障的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

10、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复杂程度的不同 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 即符合基本构成要素的一个行政法律关系 通常为关系双方都只有一个当事人 权利义务只有一对 客体单一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即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表现出复杂性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 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行使权利 力 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包括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第三人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 能够以自己

11、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国家行政机关 主要包括 1 各级人民政府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主体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 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 2 二者设立依据不同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而设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 3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

12、特别授权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 行政第三人行政第三人是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组织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 或权力 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则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无从体现和落实 因而行政法津关系也难以成立 从本质而言 可以作为

1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 一般认为包括物 精神财富和行为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形态上的多样性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内容上的法定性 不对等性 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形态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形态有产生 变更和消灭三种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谢谢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目录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依法行政原则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第四节程序正当原则第五节诚信原则第六节高效便民原则第七节监督与救济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个系统全

14、面的认识和把握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 通过对行政基本原则概念 含义和基本原则体系的了解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系统的认识 然后深入的学习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本章教学难点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本章导语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 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 贯穿于

15、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 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制定 执行 司法适用等实践活动 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 完善行政法体系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全面适用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 职权职责与监督 权利与救济等基本范畴 因而包括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依法行政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 或称行政法治 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

16、则 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二 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 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所谓职权法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 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否则 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 三 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 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即法律优先于行政 这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 凡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 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四 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 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一定重合与交叉 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在这里法律是狭义的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对某些事项 没有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之 否则就属于违法 四 法律保留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 现行 立法法 第8条 第9条有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 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 即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 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而且该事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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