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观念下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多元化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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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治理观念下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多元化探讨摘 要 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亟需关注的社会问题,失独家庭的扩大考验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备程度,也考验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可持续能力。依据社会治理的理念,政府应当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策略来满足失独家庭的保障需求,体现政府更为关注民生的社会治理方向。 关键词 社会治理 失独家庭 社会保障 多元化当今社会中失独家庭关于社会保障的诉求是需要给予关注的,也说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不足以确保这些失独家庭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需求,需要加以创新来适应新变化。社会治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契机,相对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是一元向多元的转化,利于整合更多地社会公共服务

2、优势资源,这对于多重并举来建立完善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机制是非常有益的。一、我国失独家庭生存及养老风险分析在我国目前的失独家庭中,尽管存在个体差异,但总体而言都面临一些相似的问题,这些问题考验着失独家庭的社会生存能力。(一)失独家庭的养老缺乏家庭依托在“养儿防老”的传统面前,家庭养老是我国最为普遍的养老模式,其基本依托是家庭结构的完整,但是随着子女的离世,失独家庭基本失去了依靠家庭来养老的奢望,子女的离世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只能由夫妻双方来相互依靠,当夫妻双方步入老年时,相互照应可能也只是一种奢望,这个时候的家庭已经不能对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安全和保障。(二)失独家庭的制度保障缺位我国出台的一些

3、政策给予失独家庭的保障也是对我国计生政策可能产生影响的一种救济。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失独家庭的生活及养老,但是其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保证;同时,这些政策从“量”上而言显然是不足的,从“质”上而言,这种补助和扶助被失独家庭认为是一种慈善而非社会保障。这些政策无法满足失独家庭的期望值,关键制度的缺位是事实,这终究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三)失独家庭普遍缺乏精神支撑中国人家庭观念根深蒂固,辛苦为子女创造好的生活和环境被认为是父母的天职,而“儿孙满堂老人欢”也是中国传统家庭所向往的,传统的“养儿防老”其实也是从心灵上给予老人的一种宽慰。失独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的同时也几乎失去了追求幸福的动力,这是对中

4、国传统家庭的毁灭性打击,而传统文化使得他人对这些失独家庭也存在同情或是偏见,导致他们刻意封闭自己的内心、切断与外界的沟通,最终可能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怨言甚至怨恨,以致社会生态的失衡。(四)失独家庭的物质生活缺乏保障中国社会还未达到非常发达的程度,以家庭为主的经济单元仍然会长期存在。失独老人原本可能需要子女的收入来补贴他们的养老,但是子女离世打破了这个平衡,而且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他们可能面对无力养老的窘境。特别是一部分因子女疾病等原因失独的家庭,可能还要偿还债务,政府提供的补助在今天显得很无力;当年老患病而不能自理时,治疗的费用如何解决也是一个难题。二、政府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关系分析“失独

5、”本身与政府部门并无直接关系,失独家庭的补偿或赔偿与政府无直接关系,政府没有必须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义务,但是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正视这一问题。从目前我国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来看,各个层面都存在不足,保障问题并非是失独家庭保障所独有,因此应当站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高度用社会治理理念来全面考量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针对失独家庭群体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以社会公共保障而非政府补偿或赔偿的形式来满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社会治理理念印证着党和政府履行社会公共责任、做好社会公共服务的决心和努力,希望各项政策和措施能够惠及每个普通公众。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并非是将政府从

6、繁杂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解脱出来,而是通过政府来协调各种社会优势资源,承担政府力不能及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各种社会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协作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打造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我国政府应当从社会总体利益的平衡出发,针对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独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三、社会治理理念下政府主导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多元化策略必须确立政府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和主体地位,建立政府主体的社会治理体系。(一)首先要以立法确定制度保障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首先要解决制度问题,社会保障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这是政府的

7、基本职能,也是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核心的义务。放宽计生政策的规定,放开“双独”或“单独”家庭的限制,那只是针对以后可能会出现的情况的防御性政策,而目前的失独家庭是需要立即得到保障的。政府有必要从社会的角度来对待这个群体,首先必须要解决的是立法的问题。作为计生政策的支持者,失独家庭的权益需要受到保护,政府不能以“失独与政策没有直接关系”而置身事外,而应积极的将这个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群体之列来特殊对待,履行自己的社会治理责任,正式立法以体现国家对失独家庭的重视,并依此确保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落实。(二)建立完备的失独家庭养老保险体系从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多元化角度来降低失独家庭的养老风险是当务

8、之急,在失独家庭和失独家庭面对医疗、伤残等问题时抵抗风险能力很低,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及时介入可以帮助他们降低风险水平,给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并实现政府对社会治理稳定与和谐的目标。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部分,养老保险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障的重要一环,失独家庭主要存在于城市之中,他们应该都享受着这个保险。同时,政府可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建立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险,这部分应缴资金可以由政府通过专项资金或基金来支付,从社会保障制度上给予失独家庭最大的心灵慰藉。 另外,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险种创新,可以推出针对失独家庭的低价、涵盖率高的商业险种,比如降低失独老人大病商业保险的年龄门槛使

9、更多的失独老人在疾病面前得到更多的保障。(三)积极创新,推动失独家庭“以房养老”一些地方政府曾经实行“以房养老”,但是备受质疑,其中原因之一被认为是与中国传统中的“养儿防老”、“祖宅传承”相悖。但是,对于失独家庭而言,这两个关键因素都已经不会再成为阻碍。对于中国失独家庭而言,以房养老可以成为“老有所依”的有益尝试,“房”的保值和增值性可以规避社会力量进行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足以吸引社会力量为失独家庭提供养老资金,可以使失独家庭在政府的资金扶助之外,利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变现来保障自己晚年的不时之需。当然,政府还需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国内的积极探索,在包括法律、市场、政策等各方面进行治理创新,打造出

10、适合中国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四)依托社区和志愿者,建立心理慰藉机制失独家庭的心理问题是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重要方面,经济和生活方面的艰难并非是失独家庭最无法面对的难题,自身无法说服自己面对失独的事实才是难以逾越的心理障碍。因此,外部力量介入对失独家庭的精神和心理慰藉,帮助他们逐步走入阴影是全社会的责任,而失独家庭中的个体差别性无疑增加了精神救助工作的难度。对失独家庭的精神慰藉应当具备可持续性,不能以社区和志愿者的兴趣为基础,而应当长期化和固定化,对社区内的失独老人制定名册,指定专门的心理慰藉负责人开展一对一服务,并通过开展社区交流、茶话会、社区运动会等文体形式,引导失独老人敞开心扉来重新融

11、入社会,使得他们逐步走出阴影。(五)多方并举,创新失独家庭的专门养老模式专门养老机构也许是失独老人最佳的去处,但现有养老机构不足是现实问题,资源不足使得养老机构急缺成为全社会的问题。因此,政府可以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机构,或者鼓励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独老人,以激励机制来确保失独老人的到养老机构的特殊对待;公办的养老机构更要创新接收制度,积极接收失独老人,避免一些制度上的羁绊给失独老人养老造成制度上的困境。1、寺庙养老模式作为宗教所在地,寺庙大多具有较好而且安静的环境,在这种优雅的环境里宗教以其教义或许可以帮助老年人寻求精神寄托,缓解因失独造成的心理失落和抑郁,防止心理问题

12、导致的疾病或其它问题;同时,寺庙里普遍具有较高的中医水平,可以利用中医在老年病防治等方面满足需求。目前的寺庙养老模式主要是寺庙自身承担养老费用,费用主要来自于寺庙化缘和捐赠,在持续性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这种养老模式亟需得到政府或社会力量的支撑,政府可以设置专项资金来保证寺庙养老的基本运行,而社会力量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失独老人的养老待遇,同时加上失独家庭的自身经济能力,可以保证失独老人在良好的环境里老有所依。2、景区疗养养老模式景区疗养养老模式与寺庙养老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利用各自在环境与人的心理和情绪之间的正向关系,通过树立正向关系来缓解失独老人的心理和抑郁,使失独老人过上正常的晚年

13、生活。我国有众多的旅游名胜,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方,政府应当出台一些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以景区为依托兴办景区疗养养老机构,专门接收失独家庭养心养老,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上的扶植降低其运营成本,同时通过专项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转移支付来降低失独老人的支出成本,多重并举来实现这种养老模式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六)制定政策推动失独家庭养老的第三方担保和监护从我国目前养老机构的准入来看,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监护人签字,这对于失独家庭而言是尴尬而无情的,而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养老机构需要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由失独家庭监护人为此担保才能确保自身的持续运行,这就导致了很多失独老人无法入住养老机构,且目前尚未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14、。政府可以赋予社区、基层政府部门以失独家庭监护人的角色,完善基层社会治理职能,实现政府的社会担当。目前一些公益组织已经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始做出有益的尝试,他们以公益机构的名义和养老机构签订担保协议,承担失独家庭第三方监护人的角色,为失独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创造基本条件。政府应当鼓励这些社会公益机构积极介入到失独老人养老的担保和监护中,通过适当的政策激励养老机构接受这种第三方担保和监护。参考文献:1吕联生.我国失独家庭养老困境及其出路研究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3.6.2黄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13(6).3胡叠泉.失独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构J.三峡论坛,2013(2).4陈协平.失独老人社会保障体制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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