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泗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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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泗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项工作制度目录一、七条禁令二、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三、党组议事规则四、首问负责制五、责任追究制六、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七、一次性告知制八、限 时 办 结 制九、责任追究制十、执法办案回避制度十一、节约资源规定十二、请销假制度十三、财务审批制度十四、招待费管理制度十五、局车辆管理办法十六、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十七、工作制度十八、学习制度十九、卫生保洁制度二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一、七条禁令 一、严禁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在药品监督执法办证、办案中,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

2、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七、严禁节假日代班、值班期间饮酒(包括值夜班),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二、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3、,利用行政审批、换发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纪违法活动。二、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三、不准在工作中采取任何手段,故意刁难监管和服务对象。 四、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或宴请。 五、不准收受监管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卷。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监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八、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九、不准违反规定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十、不准向监管和服务对象推销商品。 十一、不准泄

4、露监管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党组议事规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履行党组职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党内议事和决策机制,特制定以下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

5、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宿迁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议事范围 1、 讨论研究本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讨论研究履行本局有关职责中的重要问题及工作中的重要决策。 3、研究制定全年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年

6、度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目标奖惩兑现。 4、讨论通过党组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5、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研究分析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出工作部署,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讨论决定人事问题、人员奖惩或提名推荐干部。 7、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购置和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经费支出。 8、上级规定的其他需经党组集体研究的问题及党组成员提出党组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制度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按时出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非党组

7、成员根据需要列席。 3、提交党组讨论的议题应事先确定,并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准备。对于重大决策,应在党组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5、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党组

8、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6、讨论干部奖惩或提名推荐干部,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仓促作出决定。 7、党组会议应有明确指定的记录人员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 8、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会议讨论内容外传。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应及时传达和督办,并按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2、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9、党组会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党组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党组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四、首问负责制 为树立良好机关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机关服务水平,争创文明行业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决定在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规定如下: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本局机关工作中第一个接听来电或接受来访的人,无论其事项是否属于本人职责服务范围,都要负责给予答复和接待的工作制度。该第一个与当事人接触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二、首问负责人必须遵循“礼貌

10、热情、耐心细致、讲求原则、高效服务”的要求,一律使用文明用语,一律挂牌上岗,报名接听,接受监督。三、凡当事人到本局来访请求解决事项或要求提供服务的,首问负责人应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凡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应快速给予答复或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凡不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若属本局业务范围内的应主动带路、指人,直到有人接待办理为止。若不属本局业务范围的应主动告知应予办理的单位、部门。四、如系接听电话,凡属本职业务范围的应予明确答复,如一时难以答复的,要做好电话记录,待有明确意见后及时告知对方;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事项,要在明白来电意图后告知其能给予答复的相关股室的电话号码;不属于本局业务范

11、围内的事项,解释清楚,应尽力给予帮助。 五、在首问接待中,属本局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但当事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主动作出解释,并一次性告知相关手续和所需材料,不得生硬回绝、冷落或刁难对方。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首问负责制,若发现未认真履行该项制度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五、责任追究制 为强化执法责任,规范办事行为,严肃纪律制度,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 1、局长:全面负责全局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为第一责任人。 2、副局长: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有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责任。 3、科室

12、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及工作人员的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负责。 4、办公室:负责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优化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记入档案。 二、责任追究 5、对违反本局机关工作纪律制度,损害药监机关形象,对软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6、对未能严格履行本局公开承诺事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7、对违反本局首问负责制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8、对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造成当事人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13、。 9、凡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办理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视情况责令停职检查,造成赔偿的,由直接负责人承担部分直至全部赔偿费。 10、在违法案件处理中,有重罚款、轻教育、以罚代法的行为,给予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 11、在按法规实施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12、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票据的,除退回款项外,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3、凡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中因工作失职或故意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调查结果,给案件定性造成错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

14、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14、对将罚款、没收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退还罚款、财物,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赔偿外,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 16、凡因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没有进行文明执法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当事人造成冲突或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视情节责令停职检查,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7、凡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问题不予理睬或忽视大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给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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