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行政监督管理制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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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行政效率,确保集团各项行政决策得到迅速、认真、正确、全面的贯彻执行,经集团研究,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监督,是指对公司行政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房产公司。其他各子公司应参照执行。第四条 集团行政总监是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办公室是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一)集团董事会、集团领导办公会、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集团行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二)集团董事长、总裁发布的指令、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三)集团副董事长、副总裁交办事

2、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四)集团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第六条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一)一般受项的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二)特定受项的责任人;(三)其他需行政监督的对象。第七条 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受项责任人的工作态度。是否全面理解受项任务的内涵,是否雷厉风行地抓贯彻落实;(二)受项责任人的工作质量。是否全面地完成了受项任务,能否创造性地工作;(三)受项责任人的工作效率。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第八条 确定督办事项的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为行政监督的指令人,指令人的主要职责(一)凡需行政督办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的内容、要求、责任人(或部门或子公司)和应完成时间。如某事项须

3、多人或多个部门(子公司)办理,应明确该事项的牵头责任人或牵头责任部门(或子公司);(二)凡需行政督办的事项,须同时告知行政督办部门,由行政督办部门以书面方式通知督办;(三)对行政督办部门反馈的督办事项执行情况,及时批示意见。第九条 行政监督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将需督办的事项,及时以书面通知受项责任人或受项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二)对需督办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三)按督办时间要求,对督办事项的结果,书面报告督办事项交办人或做出督办事项决定的会议主持人。第十条 行政督办事项的一般受项责任人和特定受项责任人,均为行政督办的受项责任人。受项责任人应在接受督办事项后,立即抓贯彻落

4、实;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向集团办公室沟通受项进展情况,接受集团办公室的督查;在办理终结时,应向集团办公室书面报告受项执行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方法(一)凡需行政督办的事项,应有明确的督办事项内容、要求、时限、受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子公司),并由集团办公室以统一规范的表式通知受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二)受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行政督办通知书上签署接受人姓名和时间;(三)集团办公室应将督查过程和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四)集团办公室应将行政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报告行政督办事项交办人或做出行政督办事项决定的会议主持人;(五)对办理行政督办事项不力、效果不好的责任人,由行政督办事项交办人或做出行政督办事项决定的会议主持人酌情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集团领导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如需修改,应提交集团领导办公会审议批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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