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第五单元法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三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最终确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素材选修2121101256.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中历史第五单元法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三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最终确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素材选修2121101256.doc(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7年,连选得连任。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帅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在3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