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2020年世界贸易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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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授课时数:6学时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其间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

2、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

3、:(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附件1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4、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4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由四级机构组成,四级机构均由或可以由WTO全体成员组成。世界贸易组织由全体成员实行集体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2年召开1次。 二级权利机构为总理事会,它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W

5、TO的所有事务。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目前每年大约召开6次。总理事会为了解决争端而召开会议时,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大约每个月召开一次。总理事会为了审议贸易政策而召开会议时,就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每年的开会次数比争端解决机构更多。 三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其他六个委员会以及三个工作组。三级机构均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行使GATT、GATS、TRIPs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六个委员会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

6、员会。三个工作组是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四级机构即三个分理事会的下属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之下就设有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等11个委员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目前还没有设立下属委员会。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则一、GATT1994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是:

7、在进出口关税和费用方面以及征收方法、在有关进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因此,最惠国待遇要求,对来自不同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应当一视同仁。 与其他国际关系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的特点。 (二)国民待遇原则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GATT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它强调一旦外国产品进口后,不应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执行上实行内外有别,歧视外国产品。这项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规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三)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 逐步削减关税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别是降低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以发展国际贸易。GATT本身并没有强制要求其成员将关税降到某水平或约束在某水平,而是要求缔约方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相互满意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障碍的协议,以此达到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目的。支配减让谈判的基本原则是互惠互利的原则,一成员欲通过减让关税和取消其他贸易限制以改善进入另一成

9、员市场的状况,它就必须使另一成员认识到其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或让步使它有利可图,或与它们作出的关税减让和让步的价值相当。 关税约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四)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制度和其他方式来实施。与关税、政府补贴等措施相比,数量限制是政府直接干预对外贸易的形式,其后果与关税措施一样,都是阻碍正常国际贸易,违背公平贸易原则。 GATT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主要是:(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

10、,任何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产品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他措施;(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他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3)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样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 GATT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含义是:各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应作出对等的让步,交换各自的减让,使双方获利大致相等,贸易及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各成员每一次

11、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减让承诺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平衡应该保持。任何有实质利益的其他成员可以合理期待,基于这种平衡产生的利益和让步不应受到抵消和损伤,如果损害发生,应给予补偿。对工商企业而言,各成员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平衡构成使生产和贸易得以增长的相对稳定的竞争条件,它们可以从中看到未来的机会,有了可预见性,这对他们获取经营效益至关重要。 二、GATT1994例外条款 GATT例外条款是关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WTO成员背离GATT一般原则和规则的某些规定。从允许背离GATT规则的范围看,有的是GATT所有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可以不受所有GATT原则约束;

12、有是属于GATT具体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可以背离某些原则;还有属于GATT具体规则的例外。 (一)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 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2、成员方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 3、一般例外。 4、安全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2、单方面的优惠安排。 (三)国民待遇例外 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采购。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签字国在政府采购中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政府采购协定是诸边贸易协定,不要求所有成员方参加。 另外,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

13、补贴,这项例外应在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约束之下实施。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 普遍禁止的例外 2、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3、保障条款及WTO保障措施协定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例外 1、 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某些非互惠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2、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免除某成员根据多边协定应承担的义务(Waver)。 三、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定 (一)农业协定 农业协定建立农产品自由贸易体制的措施是:(1)约束关税并进行一定的减让,即将农产品的关税约束在一定的水平,各成员承诺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这些关税进行减让;(2)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协定

14、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和随意性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并建立了一套规则,计算出这些措施的关税等量,然后将计算出的关税等量加到已有的固定关税上。这些关税不得随意提高。协定还要求减少补贴的使用。 (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协定对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协定承认各成员有权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限制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所必要限度之内,不应在成员之间有歧视;(2)鼓励各成员在制定国内措施时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3)明确规定了危险评定和确定适当保护水平的程序;(4)希望各成员接受其他成员相等的检疫措施。 (三)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

15、要目标是将纺织品贸易纳入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实行其自由化。到2005年1月1日的10年期限到期之时,除非能依据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保障条款说明设限的合理性,任何成员都不能再对纺织品的进口实施限制。即使经调查并确认进口的迅速增加对国内纺织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必须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而不能在歧视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某些国家。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在实行强制性产品标准时,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加入国际证书制度。成员技术标准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定的附件还提供了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行为守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协定附件列举了应禁止的违反GATT国民待遇义务的TRIMs和违反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TRIMs。这些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1)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2)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3)进口用汇限制,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外汇的一定比例内;(4)国内销售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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