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源分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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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源 分 公 司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目录1、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 备件管理办法3、 不合格物资处理规定4、 物资库存占用资金考核办法5、 润滑管理制度6、 点检管理制度7、 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8、 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9、 设备检修管理制度10、 能源管理制度11、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12、 供用电管理办法13、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办法14、 机动车辆修理管理办法15、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6、 炉窑管理办法(修订)17、 2010年设备管理考核办法18、 2010能源管理考核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分公司固定资产完整无缺不受侵犯,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划

2、清固定资产范围,明确管理责任,促使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正常维护保养,防止损坏和丢失,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工具、器具和物品,一般都应作为低值易耗品。为了便于管理,规定有些资产不论其价值大小、耐用年限长短都列为固定资产或列为低值易耗品。第三条 各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健全原始记录,努力完善和建立准确的技术档案资料(其内容包括设备帐卡、履历薄、图纸、合格证、说明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质量、

3、能力、运行等资料及技术状态。第四条 每年全部清查核实一次固定资产,对变动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部门应每季进行清查核对,以确保帐、卡、物三相符。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明细类别,一律严格按分公司编制的目录分类进行。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第六条 分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分级管理。分公司和设备使用厂两级相应建立以主管领导为首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体系和固定资产核算体系,管理好和用好固定资产。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教育职工爱护本企业财产,保证本分公司固定资产不受损害和不丢失,并有效合理使用。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审查固定资产的维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完好情况

4、,对固定资产管理成绩显著的,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由于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要在行政上、经济上给予主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严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口的原则,分公司主管部门和各单位都应有明确的责任制度。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 1、生产部:主管分公司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侧重于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更新技术鉴定,审查固定资产盈亏报废,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移动、封存等签证手续,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台帐和会同有关部门参加新增固定资产验收,根据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合理掌握分公司大修资金的提存与分配

5、;经常检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调拨各单位多余的和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2、财务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与组织和掌握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清点、计价,办理增减移动的签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管进行监督检查。3、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完整负完全责任,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技术鉴定、维护检修、保管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要分类编号,建立设备档案。设立帐卡,及时记录变动情况。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修规程。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保证固定资产完好和安

6、全运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调拨及零星设备的购置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取得,其来源限于基本建设投资,专用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要求编制计划向分公司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审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审定,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的改造、添置,都要讲究经济效果,工程(设备)成本,凡是花了企业的钱没有效果的以及浪费企业资财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各归口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严防损失浪费。第十三条 凡是基建、改造、扩建、技措、大修理竣工的固定资产,主管领导及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竣工交付使用手续。零星购置的固定资产,进库时都

7、要验收。固定资产新增、拨入接管规定职责如下:1、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属基建、扩建、技措项目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属大修或改造性大修项目,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参加单位有施工、设计、档案及产权使用等有关部门。 2、验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制“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单”,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各项有关文件,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及工程预算和决算,按国家关于交收验收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参加的各方面确认合格,正式办完交接手续后,方能由实物主管部门转入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再签证入帐,然后交使用单位转入正式投产使用。第十四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转移,一般设备根据生产需要,由单位领导审定,若主要生产工艺上用的主要设备转移,则需

8、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第十五条 本分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因生产需要而互相调拨的,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无偿转移。固定资产的转移,由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填写分公司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转移手续。第十六条 分公司内部调拨的设备,均不许拆套,对其附属设备以及该机专用机具、备品、配件一并给调入单位。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办理调拨时,应将有关技术资料、财务帐、卡一并随资产移交调入单位,属计价的技术资料,对外应照章收费。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1、分公司内各单位需要借用设备,由双方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协议书”,经生产部签证后方可办理。外单位借用一律由生产部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2、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借用

9、制度,借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借用单位应支付该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折旧费以及该项固定资产原值1%的管理费,按月收费。借用工具性设备,由借用单位商得借出单位同意,出具借条,注明借用期限,期满应立即归还。 第四章 固定资产封存第十九条 在用固定资产连续停止使用二年以上(不包括季节性的停产和大修中的固定资产),可办理封存手续。固定资产封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封存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做好防蚀、防锈、防冻工作,严禁挪用、拆卸。封存设备要指定专人或专业组进行定期维护,各单位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分析封存设备的技术状况。2、对符合封存条件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封存计划表”,报分公司

10、主管部门审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严禁挪用封存设备。若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临时急用时,经分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启用。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调拨进行严格的监督。对违反固定资产规定,不办财务手续,擅自拆除、拨出、赠送、外借、变卖固定资产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予以制止,并同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不听制止的,可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第二十一条 遵照国务院对固定资产分类提取折旧基金的规定,财务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卡,记录各种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编号、原值、重量、使用年限、折旧率、折旧额以及增减变化等情况。要正确核

11、算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存与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相应地增减固定资产。凡经分公司审批后,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盘盈、盘亏和报废之固定资产应先入“待处理财产盘亏”科目中。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原始价值或重置后的价值确定。1、基本建设及较大型的工程完工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交工验收规定验收后确定属固定资产的价值入帐,未办交工验收手续的生产单位不应接用,特殊需要运用的应先照施工单位的预算价入帐,待确定价值后再予以调整。2、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或其它费用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费用的全部支出入帐。3

12、、在清查财产中,发现帐外的固定资产,应按重新购置这项资产的全部价值入帐。4、价值入帐的固定资产,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不准任意变动价值,必须变动时,应按下列原则执行: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2)由于技术更新,改造增加其价值。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份拆除。4)根据最后确定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记帐有错误。5、固定资产折旧按每月初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总值和上级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进行提取;未用、封存设备和土地不提折旧。6、对已满使用年限又全部提取了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仍能继续使用时,由归口主管部门鉴定,重估价值,继续折旧。7、因技术改进或生产需要新添的附属设备装置,应增加

13、固定资产部分,可增加其原有固定资产价值。8、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折旧率按月提取,按季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废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磨损严重,无继续使用价值者。2、型号过老,主要结构陈旧、破损严重,经大修也不能恢复其工作能力或根本无修复价值者。3、残缺过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高于新购费用者。4、属国家淘汰产品或规格特殊,备件无法供应者。5、生产能力低,能源消耗量大,大修不能恢复原定能力,且国内已有新产品替换者。6、经批准的生产工艺改进、改建、扩建而必须拆除,拆除后其他单位又不能利用者。7、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造

14、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利用者。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由分公司“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及实物使用单位按照报废标准,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分公司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明细表”,经分公司“资产报废领导小组”审核,由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报股份公司审批。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鉴定时必须以实物为依据,否则一律按短缺处理,未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私自拆除,极个别特殊情况需事先通知分公司实物主管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拆除。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拆除的固定资产,实物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凭批复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明细表”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及其财务帐目。第二十八条

15、 对已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体,分公司实物主管部门要统一收其残值,凡属有用部份(包括设备和零件),无论调给本分公司内部或其它单位,一律作价处理,不得无偿调拨和冲减成本。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专业报表各单位应按生产部和财务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送报。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如与下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分公司生产部。第八章 附件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目录(工业生产部分)见附件一;低值易耗品主要目录(工业生产用)见附件二。固定资产目录(工业生产部分)附件一:固定资产类别明 细 类 别规 格A房屋厂 房各类型生产用房屋配变电所实验室水泵房机械操作室生产办公共用房屋其它各种生产用房仓 库设备仓库各类型备品仓库车库大型临时设施大型临时设施指砖木、竹木混合结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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