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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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XXXXX-20XX住 宅 设 计 规 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XXX 发布 20XXXX 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 宅 设 计 规 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XXXXX-20XX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月 北京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2、)的要求,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编。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本次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

3、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目 次1 总则52 术语63 基本规定8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95 套内空间115.1 套型115.2 卧室、起居室(厅)115.3 厨房115.4 卫生间12

4、5.5 层高和室内净高125.6 阳台13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135.8 门窗136 共用部分156.1 窗台和栏杆156.2 安全疏散156.3 楼梯156.4 电梯166.5 走廊和出入口166.6 无障碍设计要求176.7 信报箱176.8 共用排气道18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86.10 附建公共用房197 室内环境207.1 日照、自然采光、遮阳207.2 自然通风207.3 隔声、降噪217.4 防潮217.5 室内空气质量218 建筑设备238.1 一般规定238.2 给水排水238.3 采暖248.4 燃气268.5 通风268.6 空调278.7 电气27本规范

5、用词说明30条文说明31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

6、.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

7、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在屋顶部分称为屋顶平台。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4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5 凸窗 bay-window凸窗也可称为飘窗,是指凸出于建筑墙面以外的外突形窗户。除上、下板是实体材料外,外凸部分可以是一面、二面或三面安装玻璃。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

8、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0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联系两个相邻单元的水平通道。2.0.21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2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

9、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24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在住宅建筑的公共用房。主要用作建筑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3 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3.0

10、.5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住宅建筑及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3.0.7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8 住宅的结构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条件,应为户内采用的机电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 套型阳台面积(

11、/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书房、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12、;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高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

13、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 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K值;3.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K值,加上套型阳台面积。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3. 小于2.2

14、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层数;4. 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层数。5 套内空间5.1 套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1;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5.2 卧室、起居室(厅)5.2.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9;2单人卧室为5;3兼起居的卧室为12。5.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5.2.3 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 应大于3m。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5.3 厨房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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