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体系)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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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培训资料一、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第七号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根据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7号、200638号文件的规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工作。二、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办理换证地点:各主管税务所四、税务登记类型及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核发证件种类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五、换证形式此次换证工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为纳税人一次

3、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即纳税人持完整的资料到指定的税务机关一次提交,给予换发新的国地税联合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六、换证时应提交的资料:(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件需同时提交);(二)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三份,纯地税户一式两份;(三)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及车船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四)房、车、土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六)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八)注册或经营场所为租赁的,

4、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无偿使用的应提供无偿使用证明。产权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九)其它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资料。七、换证方式(一)网上办理换证1、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2、在网上据实填录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土地、车船信息并打印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及车船情况登记表(A4纸)并加盖公章。3、到主管税务所上门提交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二)上门办理换证1、纳税人应当据实填写或打印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和车船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以上表格均可到

5、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一次性补正后予以换发。八、换证收费1、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只是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2、对符合国家政策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城镇退伍兵、新毕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含)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在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换证工本费。3、换证工本费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九、市国地税联

6、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小组会议上地税局提交的时间表1、8月1日前,国地税在网站上发布联合公告;准备上局长办公会材料。除网站外,地税将一同在报刊(日报、晚报、青年报)上发布联合公告(地税办公室办理)并印制用于张贴的纸质联合公告。2、8月10日前,召开联席会。登记表印制完成,送到区县。计划单独对于联席会事项具体研究。国税建议下周内(31/7-4/8)召开会议。关于登记表印制,应先确定登记表内容、格式(业务、信息部门参加)。另定印制时间、印量(按照每户3份印制,其中纳税人一份,国地税各一份。建议辅导时发表。对于电子报表的纳税人,也发纸质报表)。登记表由地税统一印制。3、8月15日前,下发通知。登记证套

7、章送印刷厂。地税新配备打印机送区县。4、8月10日-8月底,各区县国地税局联合辅导,发放登记表。5、8月25日前,地税登记证印制完毕。 国税登记证印制进度需根据总局印制进程掌握。6、9月11日,地税在昌平进行换证培训,每局4人参加。7、9月内,信息共享调试完成,完成换证方案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开始收登记表(收表时间初步定在9月15日,最迟9月底),系统测试完成可以打印证件,实现信息共享。建议先选择个别区县于10月进行测试。十、注意事项1、国、地税双方协作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税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国税局为主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上范围个别纳税人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换证也可以受

8、理,但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给国税局。其他纳税人以地税局为主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上范围个别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换证也可以受理,但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给地税局。2、此次联合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将采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应注意,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以国税部门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为准(目前,部分纳税人国、地税局税务登记号码不一致,主要分布: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大兴、平谷、怀柔、顺义四区;外国企业;个别未按规定做迁移户。因国税局CTAIS系统不支持税务登记号码变更)。3、临时税务登记问题鉴于北京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无“临时营业执照”种类,经请示国家税务

9、总局同意,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国、地税双方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4、对于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应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再到税务机关申请换证。对个体工商户,为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也要先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国、地税双方市局将共同下发一个通知,在换证准备工作中对国地税共管户进行状态比对。对“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应先进行处罚才能换证。附件: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5、车船情况登记表6、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7、车船变更情况登记表8、房屋、土地变更情况登记

10、表27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核算方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度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适用会计制度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经营范围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联系人姓 名身份证件固定电话移

11、动电话电子邮箱种类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投资方名称投资方经济性质投资比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12、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经办人(签章):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准日期: 年 月 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准日期: 年 月 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

13、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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