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分公司分包管理实施细则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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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18年第 号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讨论,现予发布施行。 总经理 : 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编号 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是否修订2018吕吉奕裴克宁王玉孝孙玉军否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新颁布。解释部门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部专责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2、”)所属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分包管理程序,落实分包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现场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建设工程。第二章 分包管理细则第三条 禁止转包及不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分包金额的限额(一)禁止各种形式的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二)不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分包金额的限额为:(1)不允许分包的工作内容:1)工程测量、试验检测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混凝土永久外露面模板(如定型模板、钢模台车、多卡模板等)、钢筋加工应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统一

3、供应。3)涉及多个分包人共同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如门机、塔机等)应由承包人统一提供、统一管理。4)承包人不得将开挖工程全部施工工序发包给同一分包人。(2)分包金额限额:单个分包人分包限额不得超过承包人合同额的20%。第三条 分包仅允许采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应以承包人自行组织施工为主,对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分包的项目严禁分包。第四条 承包人须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分包策划,分包策划中应明确分包方案及分包管理措施(不限于):分包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分包方式、分包范围、分包计划、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条件(包括施工辅助设施、周转性材料、主要施工机械

4、设备等)、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主要管理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及进度、环保水保管理措施,分包人与承包人组织机构的架构关系,准入管理,入场教育,工资发放与监管模式,劳动保护用品等)。(一) 分包行为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分包只允许一次分包,严禁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二)承包人选择分包人的施工体系认证、资质、业绩等须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规定。(三)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严禁“挂靠”,分包人的现场负责人应取得分包单位正式授权或任命文件。(四)施工辅助设施(施工供水、排水、供电、供风、排风、混凝土拌合站、加工厂等)应整体分包或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运行维护或委托独立分包人进行运行维护,并

5、负责后期拆除及场地清理。第五条 合同谈判阶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分包策划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对分包策划进行修订、完善。第六条 开工审批阶段(一)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前,承包人须按分包计划提交第一批分包人名单,并在承包人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部分供应商作为备选分包人。(二)承包人须对拟选择分包人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体系认证情况、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人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同意,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三)承包人对其他分包的建议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事先同意,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6、相适应,并:(1)对确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须对拟选择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体系认证情况、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人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同意,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2)对确需进行劳务分包的主体工程或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承包人须对拟选择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业绩、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劳务分包人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同意,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四)在监理下达开工令前,承包人须根据监理人、发包人批复的分包策划组织签订分包合同,未签订分包合同的项

7、目不得开工。(五)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包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及分包项目总价、单价等内容,其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关于安全、质量、进度及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合同条款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考核奖惩,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对分包人相应的奖惩比例。(六)承包人专业分包合同中应对分包人违约退场设置相关约束条款,分包人违约退场时,应及时出让其工作面,不得占压工作面影响工程后续施工。(七)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分别提供2份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须包含分包人的法人代表、

8、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格证书等。(八)承包人应要求并组织分包人与所有进入现场的分包用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人自行招聘的劳务人员,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劳务人员,由分包人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所签订合同报监理审查,发包人备案。合同需包含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一)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须严格按分包策划实施分包,根据工程进度选择后续分包人或更换已有分包人时,须报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二)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三)承包人须将分包人组建成施工厂队或班组,并纳入到自身的项目管理体系中。承包人的组织机构中应设立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调度等职能部门,对分包人进行全面管理;但承包人的管理职责不得转嫁至分包人,否则视为转包。(四)若承包人更换分包负责人,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

10、案。(五)由于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未达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目标,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并清退出场:(1)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2)分包人资质及负责人资质证书弄虚作假。(3)发生分包人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4)由于分包人责任,致使施工质量不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经监理人3次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后没有明显改善。(5)发生分包人负主要责任的质量事故。(6)由于分包人责任,致使施工进度不满足合同约定,经监理人3次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后没有明显改善。(7)分包人擅自停止施工。(8)分包人罢工、围

11、堵施工现场或发包人办公场所,扰乱现场施工或办公秩序。(9)分包人拖欠或挪用农民工工资。(10)经发包人查实,分包施工队伍存在实质性“挂靠”行为。(七)承包人更换分包人虽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同意,但不免除由此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承包人的相应责任。第三章 分包安全管理第八条 各发包人对外分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双方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九条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分包前必须对分包人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1)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12、3)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4)分包人施工队伍超过30人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第十条 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以下职责:(1)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第2条所列条件。(2)为分包人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分包人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3)开工前对分包人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分包工程项目的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护

13、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上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4)开工前对分包人员工进行业主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5)监督检查分包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监督检查分包人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分包人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投入情况;定期检查分包人用工变化情况。(6)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等容易引起人员

14、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人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人审查合格并派人协助分包人现场监督,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7)承包人负责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8)合同中应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分包人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承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对相关分包人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或停止分包人的工作,进行经济考核,直至终止分包资格的措施。第十二条 分包人在承包人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并协助进行应急救援。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羊曲水电站内部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

15、确定。第十三条 分包用工管理(一)一般规定(1)施工作业人员男55岁、女50岁及以上,承包人不得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2)承包人须对所有分包用工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备案,对于身体状况不适宜在工程所在地域(高海拔、寒冷)作业的人员,承包人不得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二)入场前分包用工管理(1)承包人须对分包用工进行全员注册登记,在分包用工人员进场后14天内将分包用工清册、人员身份信息及劳动合同报监理人备案。(2)承包人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配备农民工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并按照工程开工前上报的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备案情况,按季度将承包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农民工三方书面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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