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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 文明思想 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 统筹推进 五 位一体 总体布局 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示范样板 第二条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 作 促进示范创建申报 核查 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制定本规程 第第三三条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工作的管理 市包括设区市 直辖市所辖区 地区 自治州 盟 等地级行政区 县包括设区市的区 县级市县 旗等县级行政区 第四条第四条创建工作采取公开 公平 公正的方式 坚持国家 引导
2、 地方自愿 党政主导 社会参与 因地制宜 突出特色 注重实效 持续推进 总量控制 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达 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市县 生态环境部按程序授予相应 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2 第二章第二章规划实施规划实施 第第五五条条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 的地区 以下简称创建地区 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 组织编 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第第六六条条市级规划由生态环境部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组织评审 县级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规划 通
3、过评审后 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 或本级 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第第七七条条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工 作责任 落实专项资金 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 制 第第八八条条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 计划 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第三三章章申报申报 第九条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可通过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报申请 一 市县建设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 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自然资源资产 负债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线一单 等制
4、度保障工作按照 国家和省级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3 三 经自查已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各项建设指 标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近 3 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 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 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 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 节能减排 排污许 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 发生重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以及 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 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 批的 四 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 办结率低 的 五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 核结果为 一般变差 明显变差
5、的 六 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对申报地区进行预审 严格把关 择优确定拟推荐地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推荐地区予以公 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审情况 公示 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 上报生态环境部 4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 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 填报和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 料 包括 一 申报函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报告 二 国家生
6、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技术报告 主要包括 第九条 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近 3 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市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三 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第四四章章核查与命名核查与命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创建地区进行核查 并形成核查意见 核查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资料审核主要包括 一 第九条 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 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权威性 时效性 三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现场核查主要包括 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 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 资料审核中发现需要
7、现场核查的问题 三 对有关部门 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四 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5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 材料予以说明 对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况 以及在申报 核查过程 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终止本次申报 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 并在 生态环境部网站 两微 平台 中国环境报对拟命名地区予以 公示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 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 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
8、或投诉和举报问题 经查不属实 查无实据 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 生态环境 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 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市县称号 有效期 3 年 第第五五章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对公告满 3 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 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 按调整 后建设指标复核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 由生态环境部按程序 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 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 延续 3 年 6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应 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 巩固提升创建
9、成果 并逐年在国家生态文 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称号的地区 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 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 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 出现下列 一 二 情形之一的 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 出 现下列 三 六 情形之一的 生态环境部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 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二 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 节能减排 排 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 发生重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以及因 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 挂牌督办或实
10、施区域限批 的 四 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五 被生态环境部警告 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 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复核的 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 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自 行终止 7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的工作人 员和专家 在核查 抽查 复核等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 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 坚持 科学 务实 高效的工作作风 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构成违纪 违法或犯罪的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第六六章章附附则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生态环境部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