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

上传人:雨水 文档编号:128284908 上传时间:2020-04-20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1.2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税法的性质与地位研究(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税法研究 性质与地位探究 国际税法的概念 狭义说 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仅仅包括直接税 广义说 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直接税外 涉外性质的关税等间接税也包括其中 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的性质 概念国际税法的性质 是指国际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领域的根本属性 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性质是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 渊源 体系和地

2、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直接相关的 国际税法的性质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法律渊源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国际税法的性质 公法兼私法性质现代法学理论认为 任何一种单一的标准都不足以明确划分公法与私法 因此 一般采用综合标准 即凡涉及到公共权力 公共关系 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 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 即为公法 凡属于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 自由选择 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国际税法的性质 广义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在分配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虽然涉及的主体是国家 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 但其中所体现

3、的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私法关系有诸多类似之处 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 因此 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公法 但其中蕴含有较多的私法色彩 国际税法的性质 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国内法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 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订或认可的 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国际税法的性质 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如果把国际税法严格界定在国际法的范围内 认为国际税法就是包含财政内容的国际公法 即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 那么 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纯粹的国际法 如果认为国际税法包括各国的涉外

4、税法 那么 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国际税法的性质 目前 中国国际税法学界基本持后一种观点 即国际税法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国际税法的国际法规范源于用以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协定 其国内法规范源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税法的性质 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般认为 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为实体法 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为程序法 国际税法的性质 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关于国际税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只能采用间接调整手段 即国

5、际税法只包含冲突规范 另一种观点认为 国家税法既可以采用间接调整手段 也可以采用直接调整手段 即国际税法既包括冲突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 后一种观点为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通说 国际税法的地位概念 国际税法的地位 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 国际税法的地位是一个关涉到国际税法的独立性以及重要性的重要范畴 它与国际税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 体系 渊源等基本范畴都有密切的联系 国际税法的地位概念 目前学界尚没有学者专门论述这一问题 大多都是在论述其他问题的过程中对此问题一带而过 应当说 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就是对于国际经济

6、法甚至整个法学关于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税法的地位 独立性探究关于国际税法的独立性 总体来看 学界持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学者的观点是倾向于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时有两个难题需要解决 一个是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协调问题 一个是涉外税法自身的范围问题 国际税法的地位 国内外税法的协调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强调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时 并不否认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 这样 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须回答部门法交叉划分的合理性问题 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共同组成部分就必须论证这种划分方法的科学

7、性与合理性 而且必须论证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而对这些问题 广义国际税法论基本上没有给出论证 因此 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大打折扣了 涉外税法的地位问题 涉外税法是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其范围是否确定等问题 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就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 单纯的涉外税法只有很有限的一部分 而大部分税法 特别是税收征管法是内外统一适用的 对于那些没有专门涉外税法的国家 所有的税法均是内外统一适用的 这样 涉外税法与非涉外税法实际上是无法区分的 因此 涉外税法本身就是一个范围很不确定的概念 也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涉外税法的地位问题 对于这一点已有国际税法学者指出 正如涉外税

8、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样 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类体系 而是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并考虑到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才将各个税类法中的有关税种法集合在一起 组成涉外税法体系 把这样一个范围很不确定 只是为了研究的便利才集合在一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 国际税法的范围怎能确定 国际税法怎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对独立的国际税法 把国际税法界定为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并不是从传统部门法的角度出发的 也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纯而又纯的部门法 而是从有利于国际税法发展的角度 把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来研究 因此 广义国际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起码不是一个法学界一般意义上的独

9、立的法律部门 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当然 这并不表明国际税法不能或不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有些学者坚持的 新国际税法论 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就目前学界所普遍承认的广义国际税法论而言 不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能自圆其说 但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代表国际税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领域 因为二者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 把国际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领域而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有利于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 相对独立的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地位 国际税法的重要性国际税法的重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际税法作用的另一种表达 国际税法在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 国际税法的具体制度是影响国际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鼓励国际经济发展的措施中 税收措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 可以预见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化 国际税法在国际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Thankyou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往来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