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专线租用标准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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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路租用合同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乙方可以提供数字电路、DDN数据网、帧中继FR及ATM电路,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用乙方 电路用于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 电路。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 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1.3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 一次性费用:电路开

2、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5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费。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第二条 租用标的2.1甲方租用乙方 电路(下称“租用电路”),用于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甲方电路需求单为准(附件一)。2.2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根据电路资源情况确定。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电路需求单。2.3 电路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 双方责任3.1甲方责任3.1.1 甲方作为

3、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申告。3.1.3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用电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甲方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

4、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5)其他。3.1.8 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电路按时开通。3.2 乙方责任3.2.1 乙方视甲方为乙方的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 乙方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交付一次性费用起三十(

5、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3.2.3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电路应进行维护。3.2.4负责电路全程连接、调通。3.2.5 负责全程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第四条 电路的退租4.1甲方退租租用电路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30)日)为准。4.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5.3.3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第五条

6、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5.1电路租费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两部分(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估算单见附件二)。5.2一次性费用:甲方采用向乙方指定的客户服务机构一点付费的方式,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待租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5.3月租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月租费,并汇到乙方指定的帐号上。5.3.1电路开通首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开通的电路,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在当月15日后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50%

7、)向乙方付费。5.3.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5.3.3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电路,应当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应当缴纳全月月租费。5.4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第六条 电路的开通6.1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用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6.2 电路全程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所属的 向甲方提供电路开通通知书(“开通通知书”)。6.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通通

8、知书后的五(5)个日历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甲方租用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确认;电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当地部门与电路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6.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五(5)个日历日内未签字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开通通知书载明的开通之日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6.2.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电路计收电路月租费。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7.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2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

9、畅通。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各省子公司和各地市分公司就近申告,乙方各省子公司和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7.5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7.7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具体安排见附件 。第八条

10、保密8.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违约责任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3条将租用电路转租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第2.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取月租费 倍的违约金。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租费之外,每逾期一(1)个日历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3)的滞纳金。逾期支付电路租费累计超过 日,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

11、义务。9.4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1)个工作日减免该条电路单月月租费的 %,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9.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

12、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11.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 年。自电路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2.2 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9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期将续展,续展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

13、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附则 13.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3.2除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的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

14、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6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以书面信函形式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13.7.1通知地址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13.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1 电路需求单附件2 一次性费用及月租费估算单第 9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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