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测控高中政治3.4违约与违约责任文本素材新人教选修5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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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违约与违约责任一、定金不同于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二、卖房不成反赔30万2010年,屠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公寓,入住后办理房产证,被告知房产证办好后需抵押在银行。后来屠先生计划移民,准备出售名下房产。他找到买主,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屠先生收取买主预付的30万元定金。随后屠先生向银行索要房产证,但被告知

2、银行并未抵押过他的房产证。屠先生得知房产证已被开发商丢失,需要补办,需时约8个月。然而此时,屠先生与买主约定的时间已到,无法交易,遂退回买主定金30万元。但买主认为屠先生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并将其起诉。法院判决屠先生需按照协议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三、老太卖房次日反悔被索19万违约金史阿婆今年82岁,早年与丈夫离婚后独自居住在南宁市兴宁区的一处房子里。2012年6月22日,经协商,史阿婆决定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给徐某,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天,徐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等办理完房产过户等手续后,再支付剩余房款38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要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和5的

3、滞纳金。签完合同次日,史阿婆反悔,徐某遂将其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万元定金外,还要求史阿婆赔付19万元违约金。对徐某的要求,史阿婆觉得委屈,称签订买卖合同时自己处于逆行性健忘、不特定糊涂的状态,且是在受了旁人鼓动的情况下签订的。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被告是年过八旬的残疾老人,且患有“逆行性遗忘”症,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未能充分考量自己将独居的房屋出卖后将如何生活。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史阿婆就会因此丧失赖以生存居住的房屋,这样的结果不仅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违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2013年3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史阿婆返还徐某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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