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仲裁答辩(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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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劳动仲裁答辩答辩人:有限公司被答辩人:答辩人因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于年月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仟佰拾元。年月日,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的补偿要求,于是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年月日年月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年月日依据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

2、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作出了除名处理。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年月日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要求

3、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我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意思,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年月日,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公司借了人民币仟元,故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仟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要求支付年月年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综上所述,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的相关申诉请求。此致敬礼!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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