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品牌医院(医疗机构)处方权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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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品牌医院(医疗机构)处方权审批制度一、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市卫生局注册的执业医师,才能获得一般药物处方权。经麻醉药使用考核合格的注册执业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处方权。具有处方权的各级医师将本人之签名和处方章印模留样于医务科备案,由医务科审批书面通知信息科、药剂科给予处方权。二、医技科室的注册执业医师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业务院长根据其所从事专业需要,确定相关专业药品的处方权。三、麻醉科、理疗科、针炙科注册执业医师,经医务科、业务院长审批享有与本专业有关的药物处方权。四、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医生、借用医师可有一般药物处方权,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可给予临时处方权。进修或借用结束后由医务科通知信息科、药剂科予以注销。五、调离本院或医师退休不再留用者不再保留处方权,由医务科书面通知信息科、药剂科注销。六、各医师对自己的处方章应妥为保管,一旦丢失或发现伪造要立即通知医务科、药剂科查处。由此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医师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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