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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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问题的思考案情: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将其承建的某工厂生活区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交付工程后,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 8048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拖欠施工费 8048 元及为主张债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000 元,共计 9048 元。开庭审理当天,原告提出自己在施工期间曾另为被告修建洗碗槽、走廊、踏步,并没有计算在双方结算的工程量内,原告请求当庭增加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费 7685 元。评析:关于原告能否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第三款规定,当事

2、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释明了举证期限,原告在举证期间并没有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庭审中承办法官要求原告解释为何未在举证期间增加诉讼请求,原告称其认为只要庭审没有结束,何时增加是自己的个人意思自治。被告表示自己同意将原告增加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审理,避免双方今后为此再行诉讼。本案中如果承办法官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必然导致双方緾诉,同一案件事实重复审理,案结了事未了。为此,笔者认为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并非一律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当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理由一:证据规定立法精神旨

3、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证据规定之所以规定原告须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防止当事人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而丧失了提供证据的权利,须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进而造成诉讼障碍。如果原告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被告亦同意一并处理的,不仅没有让当事人丧失证明权,反而减少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理由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从该条规定上看,是允

4、许当事人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但是虽然规定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可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却没有规定增加诉讼请求亦可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笔者认为,无论是增加或是减少诉讼请求都是相比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的项目或者个数上的变化。所谓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同一原告在诉讼中就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外,再向同一被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使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它与变更诉讼请求不同,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中以新的诉讼请求去代替已存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新的诉讼请求的确认即意味着原告对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的放弃。相反人民法院对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对其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的放弃,只是将起诉时的诉

5、讼请求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而已。理由三: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民商事诉讼活动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其立法精神相比其他法律更多是在于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只是对其诉权的保障,而非对其实体的处理,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处理且没有违反民事法律精神的可以一并进行处理。综上,笔者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被告同意合并审理并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自愿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律检索:但是,该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有冲突,并且实际中是以证据规定作为标准。这是立法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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