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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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山东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股份)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厦门山东xx融资担保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英文名称:xx。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XX市xx区xx路xx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xx亿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决议,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

3、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第四章 股东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一)名称: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二)名称:xx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第十条 出资人在本章程订立后,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

4、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或按比例承担风险;(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政府监管部

5、门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主发起法人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

6、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须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

7、明的权力。(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三)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董事会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超过总经理权限的重大担保、投资业务

8、事项;(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担保资金补偿、担保坏账核销作出决定;(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八)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九)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工作;(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x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

9、期为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二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经营具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报告、经营分析报告、业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查阅、了解公司的债务记录等。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固定召开半年会和年会,听取总经理汇报并审定超过总经理权限报批业务。董事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规则等实施细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

10、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五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 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有1/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三)提名总经理人选;(四)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总经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组织公

11、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x年,可以连任。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就公司经营状况向董事会报告;(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经股东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拟订公司担保资金补偿、核销担保坏账方案;(六)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九)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

12、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十)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十一)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 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x名,任期x年。监事会主席和x名监事由股东会委派、指定;另x名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经委派或者选举可连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行使以下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13、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x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九章 董事、监事、经理限制规定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

1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

15、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超越授权权限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同意外,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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