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管理)浅谈巴塞尔资本协定之演进与未来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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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巴塞尔资本协议之演进与未来改进方向 一、 前言不仅是在台湾,当今全世界的金融体系都应已经知道,许多拥有跨国业务的银行,计划在2006年底之前符合新版巴塞尔资本协议(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称Basel II),并且在本国政府所订定的管理细则上,提列最低资 本、符合监理规范、以及准备各种法定报表。在此同时,阅读并参与Basel II规范的许多业界与学术界人士也已经约略了解到,所谓的新版巴塞尔资本协定, 从最初的订定至今已经历许多的会议讨论,并且接到许多学者业界的各种建言,并且也曾有过多次的补充与修正,才有今天的最新Basel II版本。所谓的新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虽然已经确立了三大支柱(3 pillars)的内容架构,不过截至目前,在执行的细节上、数量方法论上、还有世界各国政府的角色扮演上,仍然有许多弹性空间存在,也还没有确定最后的内容。不仅如此,所谓的Basel规范在最初所预设的风险管理层级与技术层次,在这几年的不断修正之下,其所涉及的深度与技术的复杂程度,也已经远超过当时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之初所预设的范围。非但如此,最近在2004年六月底所公布的新巴塞尔规范当中,也一再地强调所谓的新巴塞尔规范,还会持续随着时间与技术的演变而不断的更新。本文的目的,就是在浅谈所谓巴塞尔规范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走向。这或许可以让我国金融界在一方面积极准备以因应2006

3、年巴塞尔规范时的参考,另一方面也让有心跟上先进金融脉动的业界人士一窥未来Basel II规范的走向。二、巴塞尔的背景与历史所谓新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各种内容,是经由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所订定的。因此提到巴塞尔,就不得不提到该委员会所依附的国际清算银行(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由于该银行位于瑞士的巴塞尔(Basel, Switzerland),因此该银行所成立的委员会,就顺理成章的被称为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的角色,当然是做为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中央银

4、行,其功能类似于世界各国当中负责管理协调并且监控该国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健运作,与银行往来之间的跨行业务。因此国际清算银行的角色,等于是在负责协调世界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业务,尤其是在跨国之间中央银行的业务,以及成为跨国之间金融监理机关的相互协调与合作机制,当然也在于稳定跨国之间的金融货币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底,由当时的G-10(Group of Ten Countries)这十个经济大国的中央政府所共同设立,并很快的成为BIS的重要委员会之一。该委员会每年定期开会四次,辖下拥有二十五个技术工作小组(Technical Working Groups and Task

5、Forces),这些工作小组也是定期聚会,以研讨各个成员国所提出的金融相关议题。这些小组的名称与运作,本文当中会有所提及。目前的巴塞委员会成员,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与美国等十三国。这些国家的代表都是来自该国的中央银行,或者由该国的金融监理机关人士所组成。巴塞尔委员会对于会员国并没有任何正式的监理权限,委员会的结论不具有任何的法定权力,在未来也没有规划要承接任何的法定授权。这些委员会的结论,只能建议会员国一套广泛的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并提供一些较佳的实务运作方式做为参考之用。巴塞尔委员会的运作方式,正是依据这样的途径与管道来鼓励世

6、界各国,在不干预该国特有的监管技术原则之下,实行普世通用的方式与兼容相似的金融管理标准,共同稳定金融。巴塞尔委员会的职责,必须定期向G-10中央银行作报告,并希望这些国家的政府与中央银行,会对委员会所决议的各项议案作背书。这些提议,往往包括相当广泛的财政与金融议题。其目的之一,当然在于填补由于跨国、不同的法律与国情而造成金融监理之间的差异,并致力于追求:(1)没有任何一家外国银行体系可以逃避金融监理,以及(2)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理都必须是适当的。为此之故,巴塞尔委员会自1975年以来就一直不断的提出金融监理的意见文件,让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理机关作为参考之用。而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文件,正是我们当前相

7、当的关心,而且一再被提出并且讨论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三、巴塞尔的规范与演进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成立,是经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正式提出银行自有资本计算与自有资本之国际准则,简称Basel I。其内容主要在于订定(1)银行的资本,与(2)风险权重的结构。在当时,提出这样金融规范的主要目的,跟当时的环境背景息息相关。自从1980年之后,许多相当知名的大型国际银行相继出现问题,有些甚至于还相继的倒闭。这些跨国银行的营运不善不只是影响到本国的经济,也相当程度冲击到业务往来相关国家的金融体系与行库运作。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这样资本适足架构的提出,其实最初的动机

8、只是为了要降低各个会员国的金融风险,以求跨国金融的稳定。其行使风险管控的途径,就是建议在1992年底之前,各个会员国需自行规范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去衡量本身的信用风险(Credit Risk Measurement),据此提列8%的最低资本(Minimum Capital Standard),用以避免营运风险准备的不足问题。但是自1988年之后,这样以风险管理监控金融体系的思考架构,在世界各国持续的被推广开来,包括那些拥有跨国银行业务的非会员国,也都愿意采纳经由巴塞尔委员会所设计出来的金融管控架构。于是在1999年的六月,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提出比上一版本更为完整的新资本适足架构(New Capit

9、al Adequacy Framework,简称Basel II),用以取代1988年的Basel I协议。这时巴塞尔所针对的对象不仅限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还希望全世界各个国家都采纳这样的制度。这个新的架构,包括了所谓的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即是:Pillar I 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用来改进1988年的最低资本规范,以确保行库有足够的资本因应风险。Pillar II 主管机关的监理(Supervisory Review),用来监控金融机关的内部管控程序以及资本适足情形,以确保各行库彻底执行风险管理。Pillar III

10、公开市场的揭露(Market Discipline),用来规范金融机构的各种公开报表,让社会大众共同监控该行库的风险营运。(详见附录一)这样的架构,其正式文件经由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99年的六月出版。全文抬头 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又简称为第一次咨询文件CP1(First Consultative Paper)。这是巴塞尔委员会的一大进步。因为像这样精密的金融监理机制,不可能全然信赖金融机构的自律,也不可能全靠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督。因此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设计,是将对于各行库的风险管理,譬如确保与维持最低资本的要求(第一支柱),实际上等于是分摊给该

11、国的政府(第二支柱)以及该国的投资大众(第三支柱),共同来分担金融监理与控管的工作。这样三大支柱的金融监控架构,在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进一步于2001年的一月修正出版,全名称为 Consultative Document: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此即第二次咨询文件,简称CP2(Second Consultative Paper)。由于其修正的项目非常的多,本文就不一一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先参阅同年同月出版的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An Explanatory Note 与 Consultative Document:Ove

12、rview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对于前后版本的差异会有提纲挈领的说明。这些监理的概念与如何达到该管控的标准,经巴塞尔会员国家的业界与学者多方提出修正意见之后,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又于2003年的六月提出 Consultative Document: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此即第三次咨询文件,简称CP3(Third Consultative Paper)。在此同时,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Services)也提出了类似的咨询文件 Third Consultative Document(简称C

13、D3)。英国FSA紧接着在2002年七月提出第十三号讨论文件(Discussion Paper 13,简称DP13)。美国联邦储备局的管理委员会也针对CP3关于IRB法在企业金融暴险的部分,作出进一步研究之后,在次年提出 Advanced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简称ANPR。这些都是巴塞尔重要的参考文件。当然,还有很多与巴塞尔相关的研究文件仍不断的在发表当中,这些文件与技术报告书都相当具有参考的价值,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参阅网站:www.bis.org/publ/index.htm。到了2004年的六月二十六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更进一步公布Basel II

14、的修正架构(The Revised Framework),作为各国政府在监控本国金融时的参考基准,并于同年的七月,提出 Implementation of Basel II :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这些文件,基本上已经为2006年底需要符合新巴塞尔资本适足架构的国家与金融机构完成定调。(注:实行信用风险IRB进阶法与作业风险AMA法的金融机构,其符合日期可延后至2007年底。)整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从最初在1974年成立时,企图监控所属会员国的金融机构资本适足问题,扩大到全世界都适用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三大支柱架构,并提出各种实用的观念与方法,让那些在金融管控比

15、较落后的非会员国能够充分了解并且采纳相同的标准,以期降低各种金融风险,让跨国金融的运作能够更加的顺畅。四、历年巴塞尔工作小组所关注的几个议题自从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各个工作小组之后,每个工作小组都分别针对不同的议题,邀请学者业界作研讨,并提出各种不同的结论与建议。在此节录几个较重大的,对于巴塞尔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几次会议与其主要议题。1999年九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第一次新闻简讯(Newsletter No.1),其目的在于知会各个会员国,关于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企图推动新的资本适足架构,并顺便讨论下一轮(第二次)的咨询文件内容。这次的讨论重点包括:(1)利率风险与作业风险(Interest R

16、ate Risk & Operational Risk),由风险管理小组(Risk Management Group)主导。(2)内部评等系统(Internal Rating Systems),由模型工作小组(Model Task Force)主导。(3)信用风险冲抵(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技术,由资本小组(Capital Group)主导。(4)跨国金融监理的议题,由地区监理小组(Regional Supervisory Group)主导。2001年九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提出第二次新闻简讯(Newsletter No.2),其目的是在跟关心1999年六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适足架构的部分,作进一步的说明。这一部份的议题与说明是由银行监理的资本小组(Banking Supervisions Capital Group)所主导。其重点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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