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管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的危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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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危機處理內容整理自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作業參考手冊國小篇壹、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定義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定義,依法源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敘述,但是,基本的意涵是共通的。性侵害的定義,在經過了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演繹,有了相當明確的定義;但是性騷擾的定義,因場域及對象的不同,而有些許不同的解釋,以下的說明,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是性侵害,第二部分是性騷擾。一、性侵害的定義性侵害的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示,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

2、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因此,就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認定之性侵害,應以刑法規定為憑。以上刑法述及的條文中,皆出自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此章原名妨害風化罪,於民國88年4月增訂修正並更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此章節之性交定義,解釋於刑法的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性騷擾的定義(一)什麼是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 在此係採性別平等教育法之

3、定義:校園作為教育場所為主;處理的事件對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定義,學校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定義,學校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亦即事件之雙方當事人皆為校園所管轄之教職員工及學生(不論是否同出一校)。定義:校園作為教育場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4、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二)性騷擾的類型性騷擾的類型分為以下四種:1.言語的騷擾(verbal harassment):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並加以貶損(或明褒暗貶)。2.肢體上騷擾(physical harassment):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

5、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3.視覺的騷擾(visual harassment):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4.不受歡迎的性要求(unwanted sexual requests):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教師以加分、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三)校園性騷擾校園性騷擾係指事件之雙方當事人為校園之教職員工及學生,或事件發生於學校中者。它雖然可能發生在校園的各種人際關係之間,但在性別與階層雙重權力關係運作之下,通常以男對女、男教師對女學生、男上司對女下屬(適用於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範圍

6、)等模式最為常見。一般可分為兩類:1.交換式性騷擾:指一方利用職權以學業成績或工作為要脅,明示或暗示要求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作為交換;2.敵意環境性騷擾:任何針對校園教職員工生所為、影響其學習或工作環境的性騷擾行為。當然,在目前的性別文化影響下,發生於同儕之間對於非傳統性別特質者(例如氣質陰柔的男孩,或是陽剛的女孩),或是性傾向不同者的歧視與騷擾行為,亦是常見的校園性騷擾樣態。也由於騷擾者處於權力較高的位置,使得受害人經常於事發當時或無力反抗,或不得不屈從,事後也不敢聲張,導致其身心狀況受損,學習與工作權益皆受到影響。因此,為維護校園善意與安全空間,妥善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是學校責無旁貸的責任。貳、

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認定一、是否為校園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申言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以該事件發生時兩造之身分而非地點來界定,故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且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並無法律追溯期之規定,是以,即使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於被申請調查時已不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身分時,受申請之學校仍應調查,並將該事件依相關法律規定(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規定)處理,且盡量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相關處置或補救工作,如加強學校安全。

8、若申請調查之案件行為人身分不明時,校方應將此案件移送地方檢警單位調查處理之,並作出相關補救措施。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包括: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三、有無管轄權:申請人或檢舉人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條規定,係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則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但須注意的是,即使本校並無管轄權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亦須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參、調查申請階段

9、調查申請階段圖1 調查申請流程行政知悉學校依相關規定通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校安通報系統)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內)(見附件一、二:通報表)(性平法21、準則11)敬啟1. 是否為校園事件。(性平法2第5項、準則9)2. 依法得否不受理。(性平法29第2項)3. 有無管轄權(行為人行為發生時身分之所在)。(準則10)書面通知(20日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一)1.及2敘明理由通知申請或檢舉人(20日內)。(性平法29第3項、準則14第1項)(二)3.通知有管轄權者(7日內)。(準則10第2項)學 校 學務處或訓導處受理(告知權益及資源,並於20日內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受理與否)(準則

10、13、14第1項) 相關行政協調,如啟動性平會(性平法30第5項、準則13 第2項) 危機處理、媒體公關(單一發言窗 口)、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性平法22、準則18;性平法24、準則15;準則20、21) 專責單位(性平會)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成案與否否是A2 三個工作日內A1申請調查(準則10第1項)A1-1 判斷(準則13第1項)進入調查懲處與結案階段(見圖2)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知悉者)A1申請調查(準則10第1項)註:1. 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2.流程圖依數字排列順序,並依箭號指示行進方向:A1(A1-1)A2肆、調查、

11、懲處與結案階段調查、懲處與結案階段圖2 調查、懲處與結案流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 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2. (如是)依法組成3人或5人調查小組。(性平法30第3項;準則15第1項;準則15第2、3項、16)3.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2個月內至遲延長至4個月)(性平法31條第1、2項)4. 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性平法25條)學 校1. 調查之行政協調(性平會啟動、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等)(性平法30第4、5項、23、24;準則15第3項;性平法22)2. 危機處理、媒體公關(單一發言窗口)、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性平法26;準則18、20、21)3. 懲處或申復之執行(或駁回)

12、(含對當事人、行為人及檢舉人之通知)(性平法25、32第3項;準則24;性平法35)4.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性平法27;準則26、27)懲處之權責機關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性平法36;準則23第1項、24)A4需懲處A5告知懲處決議A6通知處理結果並告知申復日期A3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通知行為人、申請人或檢舉人(性平法24、31第3項;準則25第1項)申復或另尋救濟管道(性平法32第1項、34)B1不服申復(一次)結案(填列回報單,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A7無(再)申復

13、救濟進入申復階段:l 申請人/檢舉人之申復(見圖3)l 行為人之申復(見圖4)(二個月內完成)調查申請受理後送交性平會註:1.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2.流程圖依數字排列順序,並依箭頭指示行進方向:A3 A4 A5 A6 A7 伍、申請人/檢舉人申復階段申請人/檢舉人申復階段圖3 申請人/檢舉人申復流程註:1.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2.流程圖依數字排列順序,並依箭頭指示行進方向:B1 B2(B2-1) B3(B3-1) B4 B5 B 6 B7申請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新證據,另組成調查小組(性平法32第2項

14、、33)。2. 依法再組成3人或5人調查小組。(性平法30第3項;準則15第1項;準則15第2、3項、16)3.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2個月內至遲延長至4個月)(性平法31第1、2項)4. 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性平法25)懲處之權責機關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性平法36;準則23第1項、24)B1不受理或不服之申復(一次)B4申復結果之懲處B5告知懲處決議B3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B2-1申復有理由者: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新證據結案(填列回報單,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B7無(再)申復或救濟B6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處理結果檢舉人學 校1. 申復單位受理(性平法32第1項、準則25第2項)2. 申復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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