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管理技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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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要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公司党组安排专题学习,充分体现党组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高度重视。学习掌握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一、这部法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一)出台背景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

2、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深化干部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

3、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

4、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二)重要意义中央此次修订廉政准则,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将起到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此次审议通过廉政准则,表明廉政准则经受住了十几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检验,可以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予以施行。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实施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为配套,形成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

5、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二是廉政准则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坐标系,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自律标准,规范、制衡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与运用。廉政准则主要从六个类别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三是廉政准则界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方面敏感事项的政策界限。解释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限

6、制等问题的有关概念、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问题。 二、这部党内基础性法规概况、新增内容(一)概况廉政准则分三章,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核心内容,详细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52个不准”定得很具体、很明确。其中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联系现实紧密,很有针对性。 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规范,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

7、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按党内法规学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准则级,其法规等级很高。这意味着,今后还可能继续出台实施办法等。从性质类别来看,廉政准则属于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规。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明晰、准确。如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本条进一步明确公司系统领导干部中的全体党员都涵盖在适用范围内。(二)新增内容1、突出防止利益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所谓“利益冲突

8、”,其基本含义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与侵害。“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运用,可以说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加拿大政府就专门制定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在十五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报告中使用了“利益冲突”这个概念。报告是这样说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

9、念,也是我国廉政立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廉政准则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廉政准则多次以公共利益冲突为界定不廉洁行为的准绳,主要有:一是总则部分增加“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二是准则第二条明确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三是第五条明确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四是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准领导干部违反

10、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2、强调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

11、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因此,廉政准则

12、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4、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廉政准则从两方面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设计具体的监督体系。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

13、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三、主要条款解读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原廉政准则(试行)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这次正式发布的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个条文,即“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

14、的底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分为六类:(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和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

15、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第一条所谓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与行使职权有直接关系的;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三是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四是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五是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而这里讲的所谓“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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