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第五章合同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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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分则第5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参考合同法总则部分关于质量等约定不明确的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前产证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不及于主物。分批交付,各自生效、解除。但是要根据合同目的断定二、风险负担风险负担的规则: 1、原则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

2、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2、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5.出卖人违约因标的物的质量

3、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二节 借款合同第二节、借款合同一、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要式、实践、可以有偿也可无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借款合同。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要式、诺成、有偿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利息。三、两种借款合同的共同规范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应当准时归还借款否则应当支付迟延利息,即使是无偿借款也不例外。3.借款人提前偿还

4、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三节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记住20年这个最高限制,做题的时候一旦涉及到租赁期限,先想到还有个“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就看“6个月”这个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

5、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

6、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

7、诺成、有偿、双务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一般租赁合同的修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

8、还。第五节、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类型。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承揽要求,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共同承揽人负连带责任第六节建设工程合同要式、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1对承包人的效力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

9、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2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对发包人的效力提供材料 支付价款 检查工程 第七节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如实填写运输单据,填写不实,责任自己担。特殊货物的运输,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承运人检查货物后,认为相符,应当签发运单,合同即告成立。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10、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较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包装:有约从约,无约可补,补充不能,依照习惯,不能确定,依通用方式,仍不确定,依保护方式2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检查运输货物及包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收货人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检验货

11、物的义务货运合同的风险负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货物损失由托运人负担。货物毁损赔偿额:有约从约,无约可补,补充不能,依照习惯,不能确定,依照市场价格(交付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八节技术合同一、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二、技术开发合同

1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以下原则处理:第一,委托开发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一方声明放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

13、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三、技术转让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原则是:第一,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二,无约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第九节

14、委托合同一、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有偿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偿也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委托与代理区别1代理三角关系对外委托对内2代理为法律行为委托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3委托必须合意。代理还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时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5、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人或受托人解除合同2.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1)原则上此时委托合同终止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2)下列情况不终止 委托合同约定直至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为止的。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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