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申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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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申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地区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核定。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江苏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第三条 市

2、、县(市)环保局在核定及分配排污单位排放指标时,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核定。第四条 对因破产、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可留在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节指标备用量。 第二章 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第五条 排污单位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基本依据为: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同时参考环评批复量、排污许可量、“三同时”竣工验

3、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1 、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指标: M=ABC式中:M工业企业允许排放量指标; A工业企业基准年的产品产量(或近三年平均产品产量); B工业企业所属行业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限值; C工业企业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2、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关数值,则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QC式中:Q工业企业基准年排水量。 C工业企业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第六条 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

4、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为排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第七条 凡年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的接管排污单位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局申购排放指标,并出具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和委托处理协议。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辖区内调剂,须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 第九条 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排放指标获取和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采用的工艺、技术、

5、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不予分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 第十一条 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排污指标,对于超标或超总量的,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对因破产、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得申购排放指标。第三章 污水处理厂排污指标申购及核定第十三条 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大于80%(含80%)的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第十四条 排放指标应按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和执行的排放标

6、准,并参考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核定其排放指标,其排放指标申购量为总量指标扣除已列入试点的纳管排污单位排放指标量。 第十五条 对于未列入试点,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承担其污水处理厂有偿获得排污指标的合理成本。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从辖区内调剂,须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 第四章 排污指标申购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市、县(市)环保局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名单,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并明确申购期限。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同时,须向负

7、责排放指标核定和分配的环保局提供环评、“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量以及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2008年11月20日以前已批准建设,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包括接管企业及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250元/吨征收,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城镇污水处理厂按1300元/吨征收。2008年11月20日后批准的新、改、扩建项目按4500元/吨.年征收,污水处理厂按2600元/吨.年征收。第二十条 市、县(市)环保局收到排污单位申购排污指标材料后,对现有排污单位在15个工作日,新、改、扩建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核定意见。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在收到环保部门核定允许申购指标后的15日内,到环保部门办理指标申购手续。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环保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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