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药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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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个企业要想确保公司的各项事务顺利开展,企业的利益全面地提高,人才的合理运用,使公司各级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得到充分的满足,就必须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创造一个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为才是举(二)培引结合,既要重培养,又要重纳新(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四)注重团体协作精神,营造一个团结、和谐的工作

2、环境第三条 建立一支素质高、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具有奉献开拓精神的员工队伍,使人才成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力。第四条 凡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二) 事业部经理、各部门经理助理由人力资源部提请总经理任免。 (三) 各部门、市场部职员由部门经理任免。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呈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

3、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一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部门主管填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能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

4、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一张; (三)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四) 缴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第十条 本公司与钱、物直接接触的员工均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担保人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方可担保。(一)在呼和浩特地区有固定职业收入。(二)在呼和浩特地区有固定资产。(三)本公司现职人员均不得为担保人。第十二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担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

5、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二)贪污、盗窃、挪用公司财物者。(三)弃职潜逃者。第十三条 担保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担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担保人认为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找担保人。第十五条 担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担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担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担保书后方得解除担保责任。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担保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员工的担保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

6、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担保书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通知。 (二) 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

7、,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详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章 待 遇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详见下公司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114日结算上月工资。 (二) 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

8、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综合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月末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接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离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

9、计算。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七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经营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

10、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六) 探亲假公司给予驻外员工每年两次探亲假,每次除去往返路程天数后探亲10天。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八) 指定假因市场停止经营,暂时无岗位安置而受公司指定休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九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十条 请假期内之

11、薪水,依工资制度规定支给。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人力资源部核准,超过三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二) 事业部经理、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主管经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人力资源部核准,超过七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主管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

12、呈所属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呈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季度一次,应按员工考核实施细则(由各部门、市场部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 第四条 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经理

13、助理之考核由总经理评核。事业部经理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人力资源部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第五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

14、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六条 员工之惩诫,分

15、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物品及设备者。 3.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4.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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